(2003年12月31日國家環保總局印發)
總則
一、為了推動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促進循環經濟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的建設,規範示範區申報、審批和管理程序,更好地發揮示範區建設對改善城市和地區環境、減少廢物排放、大幅度提高資源和能源利用率的作用,特製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的循環經濟示範區是一種以汙染預防為出發點,以物質循環流動為特征,以社會、經濟、環境可持續發展為最終目標,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資源和能源,減少汙染物排放的示範區域。示範區一般在省、市開展試點和示範。
三、示範區建設要遵循“減量、再用、循環”原則(“3R”原則)。減量原則要求用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來達到既定的生產或消費目的,再用原則要求產品和包裝容器能夠盡可能多次以初始形式被使用,避免一次性用品的泛濫。循環原則要求生產出來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後能盡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資源化,產品和廢物的循環利用,必須適當進行,不產生新的環境汙染。
四、本規定適用於示範區的申報、規劃編製和論證、審批和命名、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
申報
五、示範區建設須由建設單位向省級環保部門提出創建申請,經其審查後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六、示範區申報條件為:
1.設立領導機構和相關工作機構;
2.地區經濟建設在全國具有一定的區域代表性和示範性;
3.在企業、區域和社會層麵存在循環經濟的典型或雛形;
4.具有在整個經濟活動和全社會形成“資源—產品—再生資源”循環經濟模式或建設循環型社會的條件;
5.具有較好的社會、經濟和環境發展水平,在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社會進步等方麵具有建設示範區的基礎條件。
七、示範區申報應提交建設單位申請報告,包括本地區基本情況、循環經濟區創建意義、基本思路、基礎條件、預期目標、建設內容及進度安排等。
規劃編製和論證
八、示範區創建申請經過國家環保總局同意後,示範區建設單位可組織編製示範區規劃(必要時應包括重要項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規劃編製工作應委托具有示範區規劃編製經驗的單位進行。
九、規劃應按國家環保總局製定的《循環經濟示範區規劃指南》編寫,對示範區建設的總體思路、建設內容、重點項目、保障措施等做出重點分析,以使規劃能指導示範區建設實踐。
十、示範區規劃編製完成後,應由園區建設單位向省級環保部門提交規劃送審稿,由其審查後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國家環保總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規劃進行論證。
十一、專家委員會應由工業生態、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城市和區域規劃以及所涉及行業的國內知名專家組成。
十二、專家論證包括實地考核、聽取規劃彙報、提問、討論及評議、形成專家論證意見等步驟,專家委員會重點對示範區建設的意義、建設條件是否成熟、建設目標是否明確和合理、建設內容是否符合循環經濟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項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是否具有全國示範效應等方麵進行論證。
十三、示範區規劃經過專家論證通過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劃開展建設。經過一段時間建設試點後,建設單位可向省級環保部門提出示範區命名申請,並由其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審批和命名
十四、示範區建設單位提出命名申請後,應提交以下材料:
1.按專家論證意見修改的規劃報批稿(必要時應包括重要項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2.專家論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