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鼓勵讓對方樂於奉獻
人們總是喜奉承而厭批評。抓住了人們的這一心理,什麼事情都好解釋;滿足了人們的這一心理,什麼事情都可以辦成。
會辦事者善於抓住不同人的特點,區別對待,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投其所好”。就像將兩匹馳騁在曠野上的駿馬拉入同一條跑道中一樣,投其所好,是調動人的知識、才能的優勢,向對方發起的心理攻勢,達到“俘獲”對方的目的。
例一:有一位美國的老婦人向史蒂夫·哈維賣保險。她帶來了一份全年的哈維主編的雜誌《希爾的黃金定律》,滔滔不絕地談她讀雜誌的感受,讚譽哈維“所從事的,是今天世界上任何人都比不上的最美好的工作”她的迷人的談話將主編迷惑了75分鍾,直到訪問的最後5分鍾,老婦人才巧妙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保險的長處。就這樣,老婦人成交了預定購買的保險金額5倍的保險業務。
例二:麵包商圖維一直試著將麵包賣到紐約某家飯店。可連續4年內都失敗了。最後圖維決定改變策略。他打聽到經理是“美國招待者協會”的主席,於是不論該協會在何處舉行活動,他都必定去出席。當圖維再次見到經理時,就和他談論他的“招待者協會”,這一下打開了經理的話匣子,反應異乎尋常。經理在圖維離開辦公室之前,“賣”給了他一張協會的會員證。圖維隻字未談麵包銷售之事。幾天以後,飯店的人主動打電話要他們送麵包樣品和價格單。4年努力未成,一朝交談得手,全在於“投其所好”。
求助於他人,有時用單刀直入、“竹筒倒豆子——直來直去”的方法,顯然難以奏效。反之,若搞點曲裏拐彎,運用曲徑通幽、漸入佳境的方法,往往會達到預期的目的。
放長線,才能在江河裏釣到大魚。
有憑有據事實勝於雄辯
20世紀30年代中期,英國商人威爾斯向中方茂隆皮箱行訂購3000隻皮箱,價值20萬元,雙方訂下合同,一個月內交貨,保質按量,否則由賣方賠償損失50%。
一個月後,茂隆皮箱行經理馮燦如期交貨時,威爾斯卻說,皮箱內層中使用了木材,就不能算是皮箱,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開庭時,港英法院偏袒威爾斯,企圖判馮燦詐騙罪。馮燦委托當時的律師羅文錦出庭為被告辯護。
在法庭上,威爾斯信口雌黃,強詞奪理,氣焰囂張,而庭上的氣氛似乎也有向其傾向的跡象,形勢對被告不利。
這時,羅文錦站在律師席上,從口袋取出一隻大號金懷表,高聲問法官:“法官先生,請問這是什麼表?”
法官答:“這是英國倫敦出品的名牌金表。可是這與本案有什麼關係呢?”“當然有關係!”羅律師高舉金表,麵對庭上所有的人繼續問道:“這是金表,沒有人懷疑了吧?請問這塊金表除表殼是鍍金之外,內部的機件都是金製的嗎?”
法官顯然已經感到中了“埋伏”。羅律師又說:“既然沒有人否定金表的內部機件可以不是金做的,那麼茂隆行的皮箱案,顯然是原告無理取鬧,存心敲詐而已。”
律師把論題引開,擺出一個簡單的事實,讓法官承認這個事實,再進行類推。在這種辯護中,羅律師利用大家都承認的道理和事實,用不可辯駁和否認的事實,逼使對方無話可說。在皮箱案的例子裏,皮箱和金表均取外層意義,既然金表外層鍍金,內部可以不是金,那麼此箱的內部當然也可以不是皮,這是兩者之間的相同點,也是辯論的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