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合同製職工,主要是公司和項目管理人員;二是勞務企業用工(具有勞動用工主體資格)但數量不多;三是帶班班長式用工,這是目前建築業主要用工形式(實際是掛靠某勞務企業)。目前建築施工企業決策和管理層與勞務作業層已逐步分離,從事一線建築勞務作業的基本上是農民工。這些從事建築勞務的農民工基本上都是由帶班班長(俗稱“包工頭”)組織來的非成建製勞務隊伍。
(2)對農民工日常管理情況
目前建築施工企業主要采取項目負責製,項目經理全權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但建築勞務由項目部分包給建築勞務企業,建築勞務企業又分包給帶班班長,個別帶班班長還存在再次分包現象,出現三包、四包、五包等情況。專業勞務人員(主要是農民)由帶班班長負責招用,項目經理與建築勞務企業發生勞務承包關係,帶班班長與專業勞務人員發生勞動用工關係,對於農民工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依靠代班班長進行管理,管理鏈為:企業→項目經理→建築勞務企業→帶班班長→農民工。在整個建築工程管理鏈中,農民工處於管理鏈的最下端。由於項目部缺乏對民工的直接管理,不能準確掌握農民工的用工和出勤情況,更不能準確掌握民工工資的發放情況,因此會造成農民工拿不到工資事件的發生。
(3)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建築施工企業主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率低。由於建築施工企業采取項目分包方式,將工程項目承包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再將建築勞務分包給建築勞務企業或直接分包給代班班長,造成建築施工企業與農民工主動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率低。
(4)工資支付情況
雖然政府明令要求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但從現實情況看,依然存在以下兩種情況:1.由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和直接招用的工人,工資基本能夠按月足額發放。2.施工項目部一般不直接雇傭農民工,按照規定將建築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勞務企業,建築勞務企業將勞務分包給帶班班長(俗稱包工頭),通過帶班班長使用農民工。工資支付給建築勞務企業,建築勞務企業根據工程分包協議將工資款撥付給帶班班長,再由帶班班長支付給民工。因受建築工程施工、驗收和結算階段性的影響,目前普遍采取按月支付部分工資(生活費),年底、農忙季節或工程結算後兌現工資方式。工程結束後,項目部與建築勞務企業結算總工程款,建築勞務企業與帶班班長最終結算,並支付剩餘工資款,再由帶班班長根據工作量將工資發放給民工。
三、原因分析
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產生,原因是多方麵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建設資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是造成拖欠工資的主要外部原因
建設單位拖欠建築施工企業工程款現象非常普遍。盡管國家已經明確立法嚴禁墊款施工,但由於目前建築市場供求不平衡,一些施工企業為了生存,采取低價、讓利等方式進行競爭,加之現在越來越多的建設單位—特別是一些個體和私營企業,在建築工程發包時在工程款支付的問題上經常采用對施工單位附加一條即“墊款施工”的方式進行捆綁式發包,甚至發展到:不墊款,建築企業就拿不到工程的程度,因此工程款未到位造成的建築單位墊款施工是當前建築工地欠薪的外部主要原因。為此,有的建築企業麵對經營風險,再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務企業﹔有些建築企業為追求利潤,以掛靠形式承接工程或將工程轉包給低資質的企業,造成建設資金的層層盤剝的現象。由於工程款的不足,一是建築施工企業需要墊付大量資金進行施工,造成施工企業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勞務企業或代班班長,從而無法保證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二是大部分建築施工企業不得不采取每月隻發部分工資(生活費),工程完工後或年底再進行結算的辦法來支付工資。由於工程建設的工期一般較長,造成拖欠工資的時間也較長,有時甚至出現民工幹了一、二年還拿不到全部工資現象,形成了建設單位拖欠建築企業工程款、建築企業拖欠勞務企業或代班班長勞務費、務企業或帶班班長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層層拖欠現象。這是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根本原因。
(二)非法掛靠、層層轉包是造成拖欠工資的主要原因。
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的規定,建築行業用工必須由經批準的勞務企業統一輸入,勞務企業須負責工人的崗前安全和技術等培訓取得合格證書,並辦理用工手續後,才能輸入到建築單位工作,同時還要負責人員技術的提高,生活管理、監督工資發放。但是有的企業為了生存和公司的效益,同意非法掛靠,公司派出的項目經理僅是空頭,無權管理項目建設,由實際出資人員進行管理,造成管理混亂,如勞務企業對於工人管理也疏於形式,甚至出現隻收管理費,連具體有工人多少、哪些工人是它們輸出的都不清楚的狀況,更談不上正規的技術再培訓或者安全教育;建築項目負責單位以包代管,為求降低管理成本,隻抓質量問題,卻將工程勞務發包給出價最低個人(包工頭),而且往往一個工程經過3-5次的轉包,造成責任無法明確,一方麵工價到真正工作的工人手上時,已經被層層轉包的人員收取了一大部分的管理費。另一方麵沒有對農民工進行規範的安全教育和考勤獎懲管理,進行有效管理,工人工資被拖欠後,造成有關部門在處理此類的案件認定上的困難,因法定審理時間較長及程序較複雜的關係,工人根本不願意通過此法定渠道解決問題,因此普通的糾紛事件常在處理過程中矛盾進一步激化,使農民工為追討拖欠工資采取過激行為增多,最典型的就是“跳樓自焚爬塔吊”,給社會穩定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