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儒家行政倫理思想的當代借鑒(2 / 2)

(1).道德與法律的辨證關係

作為規範人們思想與行為、調節社會關係的重要手段,道德與法律之間存在著辯證的關係,二者既相互區別又緊密聯係。

首先,調節社會生活的性質不同。道德對人的約束是積極的,側重於勸善;而法律對人的約束則多數是消極的,側重於懲惡。其次,調節社會生活的範圍不同。道德調節社會生活的角度是“應該”,具有相對廣泛的適用範圍;而法律則是從“必須”展開調節活動的,其適用範圍較小。

(2).依法行政與以德治國融合

堅持依法行政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是我國第三代領導集體提出的基本治國方略,是對我黨領導人民治國安邦經驗的科學概括,同時,也是對中國儒家行政倫理思想的辨證揚棄。

就我國當前的行政倫理建設而言,依法行政與以德治國的融合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麵入手:其一,建立健全行政道德的製度化建設。完善製度道德,把基本的行政倫理精神通過法律規範和行政製度體現出來,從而確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基本道德要求。這是增強行政倫理“硬”度和“力”度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行政倫理發展的內在要求。其二,全麵開展道德教化工作。用道德手段教育感化人民,用禮儀規範約束引導人民,使其能夠從內心樹立起明確的善惡觀念和法律意識。

2.堅持立黨為公與執政為民相結合

儒家治民安邦的行政倫理思想,把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興亡看作是民心向背的結果,認為統治階級應通過貴民、親民、愛民、利民等一係列具體措施來爭取民心。可以說,這種開明的政治主張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統治階級與人民群眾之間的矛盾,對維護當時社會的穩定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因此,基於我國當前行政道德失範大量出現的實際情況,實現由儒家民本向社會主義民主的轉換,就確定了堅持立黨為公與執政為民相結合所應遵循的行政價值取向,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提供了曆史依據。

總之,如果把儒家民本思想從君主專製中剝離出來,並將其落實到人民參政議政的權力及當家作主的地位上,其便可以轉換為社會主義的思想。(作者單位:齊齊哈爾大學人事處)

基金項目:黑龍江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低碳經濟背景下推進我國行政倫理建設的研究》(項目編號:12532399)。

參考文獻

[1]喬國強,何輝斌.西方思想經典選讀[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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