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多元化監督主體的“碎片化”難以形成合力
從廈門聘請社會監督員和和“紅頭文件”納入社會視野可以看出,我國較為係統的行政監督體係中,監督主體,方式呈現多元化。但在現實中我們卻經常看到,多元化的監督中主體權責不清,互相推諉。對於一般性的問題,普遍關注的問題,各個監督主體願意一起去監督。但是在敏感問題,棘手的問題下,各個監督主體開始推卸責任,無人問津。或者有報道,卻無結果,造成了“有始無終”的局麵。
4.多元化的監督主體職責不清,責任推諉
監督主體越來越多元化,事件的責任就越來越難以進行界定。出了問題是各個監督主體變會互相推諉。例如在現實生活中,對於一些貪汙腐敗問題越來越多的是依靠輿論監督來進行曝光,但對一些涉及到利益關係較大大案件,輿論力量的監督經常是有始無終。或者是說在不同的問題上,不同的監督主體有時候的觀點和立場不同,對同一個問題的認識程度也就不一樣,造成了監督主體彼此間的摩擦衝突,使得行政監督工作難以落實。監督工作出了問題之後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同意予以規定和協調,現行法律也沒有明確各監督主體的職責範圍,也很難進行準確的責任追究。這說明了我國多元化監督主體架構下,監督體係沒有一個合適的監督主體對行政監督全麵負責,總攬全局。
三、多元化行政監督存在問題的對策
1.優化和調整權力格局
優化和調整權力結構既是行政監督功能性困境的解決方法,也是行政監督結構性困境的破解之道。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隻有實現宏觀層麵上的權力轉移,使得權力真正的從國家向社會和市場轉移,才能徹底擺脫部分監督主體“有名無實”的窘境,切實提升多元監督主體的監督力。在權力的轉移過程中,一方麵,國家要主動放權,另一方麵,社會、市場要積極擴權。在實踐生活中,很多濫權活動在初期階段實際上就已經被群眾發現和舉報,但是現有監督權力結構的不合理使得這些違法行為到了不可收拾,和對國家和人民造成極大傷害時才受到製止和追究。
2.重視和加強監督立法,確立各級人大的核心地位
多元化的監督主體,責任難以界定,久而久之會消磨外部監督主體的積極性。要堅持確立各級人大在多元化行政監督網絡中的核心地位。人大及其委員會應該通過統一的平台,將人民群眾,社會組織,輿論及國家機關所反映的違反憲法的信息集中整合並確認,嚴格按照憲法規定的程序和步驟從具體層麵上而非形式上進行監督,監督過程和結果要確保公開。另一方麵,要指定專門的監督法,在明確和界定各監督主體職責與權限的基礎上,從程序角度對人大如何指導並管理其他監督主體做出詳細說明。
3.建立統一的國家監督體係網絡,形成監督合力
網絡化的前提是政務公開,信息公開,在科學技術日益發展的今天,我們可以充分利用現代的網絡技術,構建一個統一的全國性行政監督體係。可以讓日趨多元化的行政監督主體以網絡為平台,以信息公開,信息共享為前提,互相溝通交流,為變分散監督為合理監督創造條件。加強管理,完善網絡監督的法規建設,完善線索運用和反饋製度,真正為多元化監督主體提供一個暢通的監督渠道,進一步調動廣大監督主體參與行政監督的積極性。通過機製引導多元化監督主體參與全麵建立統一的國家監督體係網絡,促進良性互動的長效機製。
監督網絡的搭建可以促使行政問責主體和其他監督主體及時通過互聯網彼此溝通事件的進展情況,交流彼此的信息,通過彼此的溝通和交流以保證在最短的時間用最少的成本實現最大程度的監督,使得監督效能最大化。(作者單位:福建師範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