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多元化行政監督存在的問題與對策(1 / 2)

試論多元化行政監督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社會視野

作者:王樂園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監督主體的多元化越來越明顯,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主要由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法律監督、行政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等要素構成的監督體係。但從現實中來看,多元化的監督主體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有效的社會製約,但是在另一方麵使多元化的監督主體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他們力量缺乏有力度的結合,監督合力較弱。工作中往往各自為戰,尚未形成一個分工合理,協調互動的有機整體。從而降低了監督的效率,削弱了監督的整體效能。所以需要一係列的措施來解決這樣的問題。

關鍵詞:行政監督;多元化;形式;困境

近年來,廈門市實施多渠道行政監督方式,在不同是區域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社區居委會主任等擔任行政機關社會監督員。福建省人事廳新近出台的《特邀人事監督員管理暫行辦法》和《機關效能建設監督員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了監督員的權限和職責。其中,人事監督員有權檢查、監督人事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廉潔從政的情況,有權參與重要人事人才工作,有權反映群眾對人事人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傳遞和參與調查基層群眾對人事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和控告等。機關效能監督員有權檢查、監督人事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政務公開、依法行政、勤政為民和高效從政等工作,有權參與機關效能建設的檢查和考核,有權參與調查機關效能建設的投訴,有權對效能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了解效能建設的投訴問題的處理情況,有權對人事人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這是政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重要舉措。

並且在近幾年廈門市首次通過政府立法形式,將廈門“紅頭文件”納入社會監督視野,公民若對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有異議,可申請審查。由此可以看出行政監督多元化的發展在福建成為了一種趨勢。

一、行政監督多元化現狀

從廈門近幾年來的行政監督方式來看,人們開始不斷認識到社會控製力量的強大,將國家權力機關的公務行為置於民眾的監督之下。社會輿論,人民群眾,政黨社團都已經成為行政監督的重要方式。監督主體不斷趨於多樣化,除了政府內部監督,政府的外部監督主體既有國家機構和政治組織,也有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

然而多元化的監督主體是否充分發揮了有效的監督作用,從廈門市今年1—9月職務犯罪案件的數據來看,貪汙受賄案件45起52人,瀆職侵權犯罪案件12件13人。說明多元化監督在行政權力越軌濫用問題,權利的不當行使問題和政府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滑坡問題上並沒有從根本上予以解決,違法亂紀行為任然普遍存在。

二、多元化行政監督存在的問題

1.行政監督機製的結構性困境造成多元化監督主體內部架構的失衡

行政監督機製的結構是指監督係統內相互作用的諸要素,按照特定規則,履行特定功能。一個良序運轉的監督機製必然擁有權責清晰,分工明確,製度嚴密,功能穩定的內部結構。但是在現實情況中,源於行政權力的過度擴張,經常出現主體關係倒置,監督主體內部架構失衡的現象。這主要源於監督機製的結構性困境,主要體現為監督係統諸要素間的機構性紊亂,權力結構缺乏科學性,合理性。在現實中,無論是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都會由於權力結構的不合理而受到重重製約,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各種多元化監督理論最終在現實生活中還是走入了專業化機構監督。從福建所聘請的社會監督員來看,他們最初的身份依然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社區居委會主任等,本身具有著行政職務,是體製內人員,他們所代表的實際上依然是內部的監督。所以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廣泛性及不斷膨脹的自由裁量權決定了分散的個體很難形成有效的監督,無論是公民監督還是輿論監督在集權傳統和體製轉軌雙重語境下的中國都很難與有組織化的專門機構來擔當行政權力監督主體並駕齊驅。

2.行政監督功能性困境造成多元化監督主體實難發揮作用

行政監督機製的功能性困境指行政監督機製未能發揮應有的權力引導與製約功能。多元化的監督主體按某種劃分方式可以劃分為權利型監督和權力型監督。權力型監督包括黨委,人大,政府,司法機關等,權利型監督則包裹民主黨派,民間社團,新聞媒體和普通公民。在權利型監督中,多數監督主體的存在缺乏獨立性,代表性不強等各種問題,其實際的監督能力受製於多重約束,很難激發他們的監督熱情,他們在利益表達上的封閉性及彼此間的橫向聯係不足使得本來就分散的監督權力會進一步衰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