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機製,加強各機構的協調,避免重複監管和監管空白,節省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利用各方現有的信息體係,構建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平台,實現金融信息的共享。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構建信息共享的網絡係統,實現跨係統的信息收集、整理、交換,確保信息資料的及時、準確和安全。
(二)提高政府監管效率
1.創新金融監管手段
為了適應現代金融業的快速發展,應改革現行的監管手段,從單一的行政手段逐步過渡到多種手段的綜合應用,加大經濟處罰和依法監管的的力度,實現行政、經濟、法律手段的協調和優勢互補。隨著金融業業務的日益複雜和多樣化,應創新金融監管手段,加大對金融監管的科技投入,充分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監管手段的科技化、信息化和現代化,不斷提高監管的效率和水平,盡快達到國際金融監管的標準,實現與國際的接軌。
2.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立法應立足於世界經濟形勢和我國金融業的實際情況,全麵審視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修改那些不符合我國金融業的實際情況或與世界金融發展不相符合的法律條文,避免阻礙金融業的發展;補充完善相關的法律條文,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製定相關法律條文的實施細則,確保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科學的內部控製和社會監督機製
1.完善激勵和約束製度
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需要強大的外部約束力量,內部的約束也是比不可少的,沒有內部的自我約束,再強大的監管力量也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完善的金融機構自律機製與政府的強製性監管有機的結合起來,才能更好的發揮監管的真正作用,二者相互提高和促進,共同維護金融業的穩定和發展。要實現有效的監管不僅需要有約束機製,更要有激勵機製來激發金融機構和人員的積極性。有效的激勵可以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也可以減少他們的不規範行為。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製是實現有效監管的必經之路,不僅要在金融機構內部建立這種製度,金融監管機構也需要這樣的製度來激勵和約束“執法者”的行為。
2.完善信息披露製度
我國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製度,用法律形式對披露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內容、質量、標準和披露程序等給予明確的規定,強製性的要求各金融機構及時公開各種金融信息,提高金融機構的透明度。
3.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製
金融監管的效率低下與金融監管目標和監管者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產品特性和內部性是分不開。要實現金融監管的目標,避免出現金融監管的低效率,可以建立社會監督機製來對監管者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眾對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利用社會輿論、新聞媒體、網絡平台等形成強大的社會威懾力,對監管者的行為進行監督,通過這種“陽光效應”來對金融監管機構進行鞭策,約束他們的行為,提高他們的工作效率。(作者單位:湖北大學政法與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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