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監管體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經法縱覽
作者:張熠
摘要:金融監管體製的選擇是實現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完善的金融監管體製是實現金融監管目標的重要保障。本文介紹了我國金融監管體製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製的對策建議,希望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製改革和完善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製;問題;對策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製現狀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集中的金融監管體製。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市場經濟逐步發展起來,金融業也開始逐步發展。我國真正形成了“一行三會”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製,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方麵的監管,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則負責相對行業的微觀層麵的規製,它們明確分工、相互協調,共同履行對金融業的監管職責。
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金融結構變得日益複雜,一些新的金融產品不斷湧現,金融業出現混業經營的趨勢,加上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業的衝擊和影響,給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體製的有效性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同時也暴露出監管體製中存在的問題,值得我們去深入探討和研究,逐步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製。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製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製
我國各監管機構的職責範圍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之間的協調機製不健全,各部門基本處於各自為政的狀況,不同的業務需向不同的監管機構或部門申請業務許可,實行不同的監管標準,即使是同一業務,也需要獲得不同監管部門的許可。在我國當前的監管體製下,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相互獨立,自成體係,導致中央銀行製定貨幣政策時缺乏足夠的信息,尤其是對各金融機構的運營情況缺乏詳細的了解,嚴重影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影響金融業的發展。
(二)監管效率不高
1.監管手段單一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仍然停留在行政監管階段,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業進行監管,並沒有體現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平等市場主體地位,領導性和國家意誌性色彩比較濃重,對金融機構的行政幹預比較突出,較少采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隨意性比較大。
2.監管法律缺失
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比較晚,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並沒有涵蓋金融業的所有方麵,加上金融創新行業的快速發展,金融立法步調明顯落後,使得金融監管無法可依。
(三)缺乏自律和社會監督機製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麵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內部控製機製滯後,重視國家的計劃,而放鬆對自身的嚴格管理,強調發展規模和速度,卻放鬆對質量和效益的提高;並且在資金管理方麵,突出表現在對資金使用的監控不嚴,資金審批程序不完善,尤其是貸款審查不嚴格使得信貸風險加劇;職能監督崗權威性缺失,甚至一些商業銀行沒有單獨設立內審機構,內審監督機製不健全,內控製度和行業自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製內相應的社會監督的規章製度並不完善,社會公眾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缺乏力度,沒有權威性和執行力,導致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透明度不高,監管主體的工作效率低下,影響金融監管的成效。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製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合作
1.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
首先,應完善三方監管聯席會議機製,實現各監管機構的有效協調與合作。其次,可由中央銀行作為牽頭人,成立監管協調委員會,監管機構各派代表共同組建,負責各監管機構政策與業務的協調,避免出現重複監管的情況,進一步消除監管空白,及時發現和化解金融風險,共同維護金融的穩定。最後,建立國務院層麵的監管協調機構,該機構作為最高的監管協調機構,主要負責對金融監管領域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另外,該機構也可作為對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的監管機構,對聯席會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確保達到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