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犯罪治理模式
經法縱覽
作者:謝玨玉
摘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使得我國犯罪治理模式由過去的運動式治罪模式向日常治理模式轉變,從過去的“壓力維控型”轉變為“壓力疏導型”。在強調對嚴重犯罪嚴打的同時,注重輕緩的刑事政策,並強化社會治理的綜合治理,通過多種手段的綜合運用預防和減少犯罪。
關鍵詞: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犯罪治理
從我國於上世紀80年代開展“嚴打“鬥爭以來,強調“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嚴打”刑事政策開始被奉為應對犯罪的圭臬。但二十多年來“嚴打”的實踐證明,這種運動式的犯罪治理所追求的遏止和減少犯罪的預期目標不僅並沒有實現,反而出現了“打不勝打,欲罷不能”的怪圈,我國犯罪率不僅沒有因為運動式的刑事政策和嚴厲打擊而出現大幅下降,反而出現大幅攀升的現象。“嚴打”所導致的重打擊,輕預防,重實體,輕程序,罪刑失衡,司法不公,容易導致冤案錯案等負麵影響也日趨顯現出來。[1]
一、“嚴打”刑事政策下運動式治罪模式的弊端
作為犯罪治理理論中最為重要的基石範疇,犯罪治理模式是指基於特定治理需要和根植於特殊社會環境的,各種犯罪治理理念、措施、活動的基本組合方式與實踐運作形式。[2]由於人類社會對犯罪的反應包括常態反應和特別時期的特殊反應。所以在犯罪治理模式上可以分為日常治理模式和運動式治理模式,這兩種治理模式在我國犯罪治理實踐中都並存。由於在刑事政策上強調“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從而在犯罪治理模式上注重和依賴以運動式治罪模式,事實上形成依賴刑法和重刑主義,出現了如下弊端;
(一)導致事實上形成對日常治理模式製度上的排擠
單純從犯罪治理模式上講,“嚴打”下的運動式治罪與日常治理所倡導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之間並不存在矛盾。但由於“嚴打”刑事政策下對運動式治罪模式的過度依賴,運動治罪對日常治理在事實上形成了製度上的排擠,在“嚴打”刑事政策下使我國犯罪治理模式總體上處於運動式治罪模式。正如有學者所言:“嚴打是無奈之舉,而非長久之計;一輪嚴打結束往往意味著下一輪嚴打即將到來,嚴打把自己推向了‘不歸路’。”[3]同時,由於對運動式治罪模式的頻繁使用和過分依賴,導致運動式治罪對司法成本、社會資源的巨大濫用和透支,致使日常性治理的資源支撐不夠。這也導致了運動式治罪對日常治理事實上形成了製度上的排擠。
(二)運動式治罪蘊含了對法治破環的巨大危險
這種“亂世用重典”運動式治罪不僅忽視了犯罪的基本規律,希望通過運動式治理來徹底遏製甚至是消滅犯罪,而且像對待敵人一樣對待犯罪,總想通過嚴厲打擊來撲滅犯罪的勢頭。除了從重從快打擊犯罪以外,法治精神、法律文本的連續性、人權保障、犯罪規律的複雜性、犯罪治理的係統性等深層次原理均在不同程度上遭受忽視。這其中蘊含了對法治破壞的巨大危險,成為罪刑失衡,司法不公,乃至冤假錯案的根源。“運動毀滅法製,運動的結果導致輕視法製,以黨的政策取代法律;運動本身就是一種非正常秩序狀態,它必然會損壞法製;運動本身具有極強的政治性,使法律不僅難以駕馭運動,而且充當了運動的工具,最後被政治所拋棄。”[4]實踐中出現的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莫不與之有關,實踐證明:運動式執法盡管可以收到一時之效,但並不能夠遏製刑事犯罪,還造成了不少冤假錯案,有損法治的尊嚴。
二、從“嚴打”到“寬嚴相濟”所引發的犯罪治理模式改變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以及正式確立,不僅是對過去“嚴打”刑事政策經驗和教訓的總結,更是建構和諧社會政治目標的要求。“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再一味強調對犯罪從嚴從快的打擊,而是建立在對犯罪規律以及刑罰功能科學認識的基礎上,強調刑法作為控製犯罪的一種方法,通過寬嚴相濟,使重罪和輕罪都得到妥當的處理,實現刑罰效果的最大化,隨之而來的則是犯罪治理模式的轉變。運動式的治罪模式日漸式微而取代以日常治理模式,從“壓力維控型”轉變為“壓力疏導型”,不再把刑法作為犯罪控製和治理的唯一手段,強調社會綜合治理來預防和減少犯罪,從而實現和諧社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