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犯罪治理上的具體體現
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下,刑法作為控製犯罪的一種方式,依舊受到重視,體現在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等嚴重犯罪依舊保持了高壓態勢,強調從“嚴”打擊,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團結。但在針對嚴重犯罪嚴打的同時,注重寬鬆的刑事政策,實行區別對待,重重輕輕,嚴中有寬,寬中有嚴,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的和諧,同時,更為強調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在預防和控製犯罪上的重要作用,
(一)合理運用嚴格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繼續保持了對嚴重犯罪高壓打擊態勢,維護社會穩定和諧。而且事實上,通過合理運用嚴格刑事政策,也可以公正地懲治犯罪,有效地發揮刑罰的預防功能,滿足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寬嚴相濟”下嚴格刑事政策與“嚴打”政策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嚴格刑事政策並不隻限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還包括嚴密刑事法網、嚴肅刑罰執行之意。具體到中國刑事司法實踐來說,嚴格刑事政策的貫徹,應重視運用累犯製度、慎用死刑製度,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提高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實際服刑期限,正確適用從重量刑的情節等等;
(二)注重寬鬆刑事政策,區別對待,化解社會矛盾以實現和諧社會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摒棄了在犯罪治理上采用一極化的方式,在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采用寬緩的刑事政策,對一些輕微犯罪,依法寬緩處理,促使其回歸社會,化解社會矛盾以實現社會和諧。在刑事立法方麵,則要求合理削減死刑罪名,著力改革管製刑,擴大罰金刑的適用範圍,建立健全赦免製度與社區矯正立法等等;
在刑事司法中盡量適用訴訟上的程序簡易化、非刑事訴訟化和實體上的非刑罰化、執行上的非監禁化。體現刑法對犯罪人的感化,鼓勵犯罪人悔過自新。
(三)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運動式治罪模式逐步向日常治理模式轉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真正受到重視並能切發揮作用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強調全麵作好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領域的工作,要求綜合使用各種社會控製手段來預防和減少犯罪,應當說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犯罪治理模式。雖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已經提及了很多年,由於受製於過去“嚴打”的思想,事實上受到了運動式治罪模式製度上的排擠,而且對犯罪打擊以及片麵刑法手段的強調,也不利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思想的貫徹。
而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所蘊含的思想與該刑事政策一脈相承:即重視打擊犯罪,更注重預防和控製犯罪、改造罪犯、教育潛在犯罪人、健全日常監督和管理。從而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供了理性地發展路徑和適宜地運作模式,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不僅注重對犯罪的司法控製,而且注重非司法方法的使用,通過柔性方法解決糾紛。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下,我國犯罪治理模式已經逐步脫離了過去嚴打下運動式治罪模式,轉而注重日常治理,從過去單純的”壓力維控型“犯逐步過渡到“壓力疏導型”。在犯罪治理模式上實現了更本性的轉變。(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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