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外紮薩克王公等俸祿標準為:
汗俸銀二千五百兩,緞四十;親王俸銀二千兩,緞二十五;世子俸銀一千五百兩,緞二十;郡王俸銀一千二百兩,緞十五;貝勒俸銀八百兩,緞十三;貝子俸銀五百兩,緞十;鎮國公俸銀三百兩,緞九;輔國公俸銀二百兩,緞七;紮薩克一等台吉俸銀一百兩,緞四。乾清門行走一等台吉俸銀一百兩,二等八十兩,三等六十兩,四等四十兩。陣亡世襲一等台吉五十兩,副都統七十七兩五錢,騎都尉五十五兩,雲都尉四十二兩五錢。騎都尉兼一雲騎尉六十七五錢。喀爾喀世襲一等台吉五十兩,達爾汗二十兩,緞四。
再如,“伊犁所屬之土爾扈特、和碩特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應領俸銀、緞匹數目,均與喀爾喀同”;“吐爾伯特汗、親王、郡王、貝勒、貝子、輔國公、紮薩克台吉俸銀、俸緞喀爾喀汗、王、公、台吉之例頒給”等[5]。
從清朝順治年間到乾隆年間,外藩各部王公的俸祿製度逐漸形成。從內紮薩克各部到外紮薩克各部,最後乾隆年間統一新疆擴展到衛拉特各部,整個蒙古王公都納入了清朝的外藩王公製度授予俸祿。
外藩各部落王公等的俸祿標準,基本上具有趨同性,但外藩王公俸祿要比宗室王公俸祿低得多,宗室俸祿:親王歲給10000兩,郡王5000兩,貝勒2500兩,貝子1250兩,公625兩。對此,雍正帝解釋為:“紮薩克蒙古王公等之俸比在內王等少給者,並非內外輕重分別,因蒙古王等人多在蒙古地方居住,費用有限,國帑不足,故少給伊等之俸。”[6]但是外藩王公的俸祿遠高於世爵俸祿。順治十年(1653年),“更定世爵銀米有差”,其標準:“一等公俸銀700兩,俸米350石;二等公俸銀685兩,俸米342.5石;三等公660兩,俸米330石;一等侯兼一雲騎尉俸銀635兩,俸米317.5石;一等侯610兩,俸米305石;二等侯俸銀585兩,俸米292.5石;三等侯俸銀560兩,俸米280石……”[7]。從這些資料可以看出,外藩王公的俸祿遠不是世爵俸祿可比,由此可以看出清朝統治著對蒙古各部王公的重視。
結論
外藩王公俸祿製度,是清朝統治者籠絡蒙古的政策之一。在提高蒙古各部王公待遇的時候,也加強了滿蒙之間的聯盟。在清朝入主中原和維護清朝的統治中,蒙古貴族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成為了清朝統治者的堅實盟友。(作者單位:新疆大學人文學院)
參考文獻:
[1]《清朝文獻通考》卷255,《封建十》;
[2]《清史稿》卷518,《藩部一》;
[3]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973,《理藩院封爵承襲台吉塔布囊》;
[4]《清朝文獻通考》卷42,《國用四》;
[5]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987,《理藩院俸祿》;
[6]《清朝文獻通考》卷42,《國用四》;
[7]《清朝文獻通考》卷42,《國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