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期外藩王公俸祿研究
曆史哲學
作者:張喬洋
摘要:在清朝入關前,蒙古族就與滿族建立起了緊密的盟友聯係。清朝入關掌握政權以前後,成為了全國的統治者,蒙古族對其統治也有其重要作用,不能忽視。所以清朝統治者對蒙古貴族實施了拉攏政策,確立了紮薩克製度。對蒙古各級上層貴族,進行了加封,並給予了優厚的俸祿。其中對外藩王公的俸祿,是清朝對蒙古王公的重要政策之一。
關鍵詞:清朝;外藩王公;俸祿
一、清朝時期的蒙古
清朝是我國曆史上民族大一統事情,國土遼闊,民族眾多。蒙古也成為清朝時期大家庭的一員,並起著重要的作用。明末清初時期,蒙古分為三部:內紮薩克蒙古、喀爾喀蒙古、衛拉特蒙古。其中,內紮薩克蒙古生活在現今內蒙古地區,最早歸附清朝,並在清朝的建立和入住中原起著重要的作用。喀爾喀蒙古也稱外紮薩克蒙古,遊牧在現在的外蒙古地區,也先後歸附清朝。衛拉特蒙古生活在今新疆地區,清朝前期衛拉特蒙古中的準格爾部強盛起來,攻打喀爾喀蒙古,並多次與清朝發生戰爭。直至,清朝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朝統一新疆,才歸附清朝。
二、紮薩克製度的建立
“幅員之廣,超越前古,蒙古內紮薩克以及喀爾喀、青海厄魯特(額魯特)、西藏回部,鹹以親王一下等爵爵之,所以柔遠也”。早在清朝建立初期,就初步確立了紮薩克製度。崇德元年(1635年),“定諸藩爵六等,一和碩親王。二多羅郡王,三多羅貝勒,四固山貝子,五鎮國公,六輔國公”。[1]清統一中原後,繼續實行紮薩克製度,並逐漸完善,將封爵細密化,除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外,還有台吉、子、男等名號。順治帝曾經宣稱:“朕世世為天子,爾等亦世世為王,享富貴於無窮,錘芳名於不朽。”[2]其襲爵原則也逐步議定,如康熙元年(1662年)定:“凡王、貝勒、貝子、公、紮薩克台吉等襲爵時,本人有子,而該紮薩克王、台吉等捏稱無子,希圖承襲與他人具保承報者,事發,將紮薩克王、台吉及協理旗務之台吉等,皆革去管理旗務之任,罰俸一年。”乾隆十七年(1752年)諭:“定例子=內蒙古親王之子年已及歲者,授為一等台吉,郡王、貝勒之子弟,授為二等台吉,貝子、公之子弟,授為三等台吉,其襲爵之子,並無區別。今特加恩將襲爵之子與餘子示以區別,親王之長子,著賞給公之品級,郡王、貝勒之長子,授為一等台吉,貝子、公之長子,授為二等台吉,將來各承襲父爵。餘子俟年已及歲,仍授品級。如長子不承襲爵,欲於餘子內擇其優者,以備將來襲爵,著即報理藩院,將朕加恩增賞之爵移授。”[3]通過清朝前期幾位皇帝的不斷改進,紮薩克製度在乾隆時期已經相當成熟。紮薩克製度的實行,有著清朝統治者深層次的政治考慮,從總的情況來看,外藩王公可以世世承襲其爵位,並有“加恩增賞”之例,這反映了清廷對外藩王公的重視和籠絡;但爵位之襲或改襲,須經清廷批準,這又反映了清廷的藩部的主從關係或隸屬關係。表明清朝統治者對蒙古是即利用又防範。
三、外藩王公的俸祿
在確立紮薩克製度的同時,清朝也給封爵的外公王藩頒給的相應的俸祿。順治十四年(1657年),“定外藩王、貝勒、貝子、公俸銀、緞匹各有所差。”[4]規定了外藩王公的俸祿由俸銀、俸緞兩部分組成。此後,又逐漸確定了外藩各部王公的俸祿標準,如內紮薩克王公等俸祿標準為:
科爾沁圖什業圖、桌裏克圖、達爾漢三親王俸銀二千五百兩,俸緞四十匹;其餘親王俸銀二千兩,俸緞二十五匹;科爾沁紮薩克吐郡王俸銀一千五百兩,俸緞二十;其餘郡王俸銀一千二百兩,俸緞十五;貝勒俸銀八百兩,俸緞十三;貝子,俸銀五百兩,俸緞十;鎮國公俸銀三百兩,俸緞九匹;輔國公俸銀二百兩,俸緞七;紮薩克台吉俸銀一百兩,俸緞四。一等精齊尼哈番(即子爵,見前注)俸銀二百五兩,二等精齊尼哈番俸銀一百九十二兩五錢,三等精齊尼哈番俸銀一百八十兩;一等阿思哈尼哈番(即男爵)俸銀一百五十五兩,二等阿思哈尼哈番俸銀一百四十二兩五錢,三等阿思哈尼哈番俸銀一百三十兩;一等阿達哈哈番(即輕車都尉)俸銀一百五兩,二等阿達哈哈番俸銀九十二兩五錢,三等阿達哈哈番俸銀八十兩;拜他喇布勒哈番(即輕都尉)俸銀五十五兩;拖沙啦哈番(即雲都尉)俸銀四十二兩五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