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法律研究(3 / 3)

2.依法合理甄別合法經營資產與涉黑資產

如何界定“涉黑”財產,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在涉黑案件的判決書中,一般都會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實際上,該條並未說明究竟哪些財物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正是因為該條規定的模糊性,司法實踐中經常存在不同的理解,造成追繳和沒收標準不夠明確。

筆者認為,具體解決措施如下:(1)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偵訴部門提供涉案財產的詳細數據和資料,法官依此判斷財產的合法性,確定不法財產的範圍;(2)根據刑事訴訟規律,將甄別、追查、扣押及保全財物實踐中已被反複證明是可行和有效的做法定型為具體製度,將現有的零散製度進行整合,為沒收追繳的後續工作打下堅實基礎;(3)在完善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製度的基礎上,探討製定《涉罪財產沒收追繳法》的可能性,規範整個涉罪財產處置流程,既可以保障“涉黑”資產追繳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又能保護合法經營資產免受侵害,維護公司合法業務的開展,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3.法院判決書中闡明“涉黑”資產的處置情況

在關注“打黑”案件時,筆者利用多方渠道搜集了十餘份“涉黑”案件的判決書,其中對涉黑案件財產的處置,個案之間存在很大差別:有的處以罰金;有的沒收個人財產;有的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成員聚斂的財物、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繳、沒收;有的除處罰金外,還依法追繳其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有的則既沒有追繳和沒收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成員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也沒有處以附加刑等等。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法院處置“涉黑”資產的態度不嚴謹,極大影響“涉黑”公司債權人的權益。案件判決應該是對涉案人、物的清晰界定和合法處置,體現司法活動的權威性和案件處理程序的公正性,並有利於案件當事人了解案件具體情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涉黑”資產的評估、拍賣回歸法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一條明確指出,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總之,法院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場上,以公平公正的價值理念處置涉案資產,充分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涉黑”公司的資產處置權應當回歸法院。

五、結語

本文圍繞“涉黑”公司的法律界定,“涉黑”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正當性,“涉黑”公司處置中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表現,“涉黑”公司處置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法律對策等方麵進行探討,以期為我國相關法律製度的完善提供理論支撐。因實踐經驗不足,某些問題的分析不夠深入,諸多問題尚未提及,筆者將繼續研究此法律問題,同時,也期待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法律製度的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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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拉.至少24億!重慶擬公開拍賣涉黑資產[N].

[3]李奮飛.處置“涉黑財產”的法律之思[N].

[4]劉俊.“非法”財產 非法處置?

[5]王利榮.涉黑犯罪財產之沒收與追繳[J].中國刑事法雜誌,2011,(5):40-44.

作者簡介:季 方(1988—),男,山東龍口人,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