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黑”公司處置中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表現
1.公安局或地方政府牽頭成立“專案小組”接管公司
一旦出現涉及處理“涉黑”公司的“大案”、“要案”,便會由名目不同的專案組、要案組全權接管,要麼由公安局全權接管處理查封公司及公司財物,要麼由政府有關部門接管處理相關事宜。雖然這是行政執法部門處理“涉黑”公司的慣常做法,但仔細斟酌,此種“涉黑”公司的處理模式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
2009年7月14日,重慶渝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黎強涉黑被抓。據報道,黎強案判決生效後,公司被專案組交給巴南區政府托管,後者為此專門成立了工作組。工作組人員稱,公司雖由黎強委托代理人管理,但代理人亦須經區政府審核、甄選。“現在的渝強實業算是政府的。”
2.法院終審判決之前處置資產,且法院判決書未闡明“涉黑”資產處理結果
2008年,12月15日,安徽興邦科技開發公司董事長吳尚澧被捕,亳州市委、市政府便成立了“依法處置興邦公司協調領導小組”。2011年9月,吳尚澧因“非法集資詐騙”二審被判死刑。據多位投資人透露,一審尚未判決,該公司廠房、辦公樓和在建項目均被查封,辦公樓被私自出租,一處原本市值上億的海南地塊,以幾年前的購入價被秘密轉讓。
3.“涉黑”公司處理程序不透明
懸而未決的“吳英非法集資案”再起波瀾。近日,《中國經營報》刊發的記者長篇調查報告,直指“吳英巨額資產去向不明,公安處理程序合法性存疑”。記者援引了吳永正(吳英的父親)的質問:“目前已經拍賣吳英及本色集團公司部分財產有幾千萬元之多,這些拍賣的錢都到哪裏去了?按理要麼還給被害人,要麼收繳國庫,而這些在一審判決時都沒有給出一個詳細的說明。”
4.“涉黑”公司處理的過程和結果缺乏有效監督機製
對於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來說,由公安部門來主導涉案財產的處置,是頗耐人尋味的。在打黑風暴中,重慶對涉黑財產的處置,亦多由公安機關負責。這種見慣不怪的操作方式凸顯出公安部門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勢地位。更不用說,各地公安局長多由政法委書記兼任:在司法體係內,他是偵查部門的一把手;在黨的係統內,他又是公檢法司等所有政法官員的領導。
四、“涉黑”公司處置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法律對策
1.由國資委牽頭組建“專門基金管理組織”管理涉黑公司
在重慶“打黑”活動中,除查封扣押涉案組織及成員財產,對已沒收追繳的財物以匿名方式公開拍賣外,對一些合法成立後逐步“黑化”的企業采取政府監管或者國有企業托管等方式,對一些股份製企業采取有價轉讓股權的方式,以此保證企業資產中“黑化”部分被剝離、追繳及法院判罰的高額罰金得以強製執行。
監管、托管等方式與市場經濟規律存在本質區別,後續過程還會產生一係列複雜的法律問題:一方麵,根據經營狀況和融資性質分別將“涉黑”公司交由不同部門監管或托管,雖具針對性,但監管和托管標準不盡統一,隨機管理成分過多,不易形成長效穩定機製。另一方麵,處於監管下的公司能否作出有效決策,無過錯股東利益能否得到保護,企業虧損風險是否由監管方、托管方承擔等都是已經或即將遇到的問題。
目前,美國司法部設立了“資產沒收基金”,英國也成立了“扣押資產基金”,由專門組織管理這類財產。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相關經驗,建立反黑長效機製,保證司法機關的廉潔性:通過“專門基金管理組織”對“涉黑”公司進行經營管理,應授權國資委等具有經濟管理經驗和職能的政府部門,由其成立專門基金管理組織,管理和處置涉黑財產,同時由省市級檢察院跟進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