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法律研究(1 / 3)

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法律研究

經濟視野

作者:季方

摘 要:隨著“打黑”活動的開展,以黑惡勢力為依托的社會毒瘤被鏟除的同時,也產生了某些負麵的社會效應,其中在“涉黑”公司處置中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極大地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具體實踐中,“涉黑”公司處置中侵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且“涉黑”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因此,有必要對“涉黑”公司處置中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予以法律規製。

關鍵詞:“涉黑”公司 公司債權人 債權人利益

2008年以來,隨著重慶“打黑除惡”工作的深入開展,全國掀起一股打黑風暴,其中,大量犯罪分子都披著“合法公司”的外衣,實質上從事的卻是非法活動。自打黑風暴以來,已有眾多“涉黑”犯罪分子和“涉黑”公司受到有關機關的處置和司法機關的製裁,當我們為壞人被繩之以法而歡呼喝彩時,一部分人卻因自身利益救濟無門而黯然神傷,他們就是被依法處置的“涉黑”公司的合法債權人。本文圍繞“涉黑”公司處置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旨在為我國相關司法實踐的提供有益借鑒。

一、“涉黑”公司的法律界定

1.為實施犯罪活動而成立或成立後主要從事犯罪活動

對於公司設立後,雖然實施過符合法律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但從某一相對確定的時間點開始,就以實施一種或多種犯罪活動為主要目的,不再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公司在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公司在設立後是否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應當根據公司的設立背景及其實施犯罪活動的時間、次數、數額、後果等因素綜合分析,慎重判斷和認定是否符合“公司在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

2.合法經營與違法犯罪“兩條腿”並行

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涉黑”公司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並不是單一的,通常既從事正常的、合法的商事活動,又從事組織、領導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活動,利用非法、暴力手段攫取經濟利益,具有合法經營與違法犯罪“兩條腿”。

二、“涉黑”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正當性

1.符合公平原則

從法理學的角度,公平意味著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利益與風險的相洽性。在查處“涉黑”公司時,應當始終把公平原則作為衡量處置工作是否合法合理的重要標準。從事“涉黑”活動、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實質上是公司股東和管理人員的行為,公司債權人沒有義務為公司股東或管理人員的不法行為埋單,因此,根據公平原則,在查處“涉黑”公司違法犯罪行為,處置“涉黑”公司債權債務時,要防止侵害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發生。

2.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

每個公司的債務履行情況,都會引起相應的社會評價和社會效果。公司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必須要與債權債務人產生權利義務關係,並直接影響到權利相對人,如果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障,社會經濟鏈條就會發生斷裂,容易陷入經濟危機。因此,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有利於營造和諧、穩定的交易環境,促進經濟平穩運行。

3.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

若忽視“涉黑”公司債權人利益,使善意的債權人因“涉黑”公司股東或管理人員的不法行為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那麼民商事主體勢必會更加注重交易相對人資信狀況的調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過度謹慎,催生不必要的費用,從而提高交易成本。為“涉黑”公司債權人提供周嚴的法律保護和有效的救濟機製,有利於建立市場信任和信心,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激活經濟發展潛力。

4.有利於實現經濟平穩和社會和諧

公司是由一係列契約組成的,既包括公司的內部契約,也包括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與交易相對人簽訂的外部契約,這些契約數量大、涉及領域廣,債權債務能否順利實現和履行直接影響交易雙方的切身利益。建立完善的“涉黑”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機製一方麵有利於鼓勵民商事主體從事經營交易活動的積極性,更重要的是能夠充分保護善意債權人的權益,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持續穩定,同時也有利於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