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達通知,光大證券(期貨)內幕交易投資者民事索賠案亦將延期審理,據律師分析,投資者索賠案的延期審理是受到楊劍波訴證監會一案延期宣判的影響。

從司法正義的理念出發,無論楊劍波與證監會的對決最終結果如何,那些與事件本身有密切關聯的事實,仍有必要進一步還原。令人遺憾的是,即使還原了所有事實,司法製度能在多大程度上予以認定也是不確定的。目前能夠對內幕交易行為作出最清晰定義的是最高法《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但是,這一司法解釋也不可能囊括證券市場上發生的所有行為。

在證券發展史上,“烏龍指”事件已經出現過不少次,光大“烏龍指”事件在本質上並無明顯不同,即使如此,由於目前關於內幕交易的司法認定仍然主要表現為原則性闡述,有可能造成在具體案例上的解讀歧義。而近年來,證券市場上的交易品種、交易工具層出不窮,伴隨其中的“擦邊球”行為甚至違法違規行為也趨於增多,證券監管製度的滯後性和蒼白感也越加凸現。因此,楊劍波訴證監會案也應成為證券監管製度進一步充實和更新的起點。

完善證券監管製度的急迫性還在於,如果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交易”不被審判支持,那麼那些期待賠償的中小投資者的維權之路就可能受阻。但在成熟的資本市場,無論判決結果如何,涉事的中小投資者都應能繼續獲得司法救濟渠道。

央企*ST長油退市

*ST長油為央企中外運長航集團旗下上市公司,2010年、2011年連續兩年虧損,由長航油運更名為*ST長油。此後兩年,*ST長油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虧損額由2010年的不足億元,到2011年7.49億元,2012年12.38億元,2013年虧損額高達59.22億元。四年巨虧超過80億元,作為央企的*ST長油何以淪落至此。

在*ST長油的小股東眼中,*ST長油就是在建立常態化退市機製中第一個被拉出來“祭旗”的。從2012年退市製度出台以來,因為業績連續虧損而觸發退市條件的上市公司,*ST長油還是第一家,而且也是第一家被退市的央企。

4月11日,上交所發布公告終止*ST長油股票上市交易。按照2012年出台的退市製度規定,從4月21日開始,*ST長油將更名為“退市長油”進入到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為30個交易日,如果其間沒有進行全天停牌,將在6月4日終止在上交所的交易。

事實上,*ST長油作為首家退市的央企,具有重要標識性意義。一方麵,它表明央企不是“不倒翁”,央企不僅可以退市,甚至還可以倒閉破產;另一方麵,在重化工業產能嚴重過剩的今天,央企已成為了產能過剩的重災區,如果沒有部分央企的“關停並轉”及產能淘汰,就很難走出產能過剩的“沼澤”。因此,借助退市製度和優先股製度對上市央企進行行業性整合,讓部分要死不活的央企退出市場,淘汰部分過剩產能和落後產能,這對經濟轉型、產業升級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

*ST長油的退市,讓炒垃圾股和殼資源的投資者的投資邏輯受到挑戰,這些股票的整體估值肯定會逐步下行,對A股的長期健康發展具有很好的正麵作用。而資本市場推行市場化的關鍵點在於兩個:一個是新股發行注冊製的正式推出,另一個是退市製度常態化。

實行上市公司退市製度後,“殼資源”不再具有稀缺價值,“烏雞變鳳凰”的故事難以繼續上演。殼資源公司應當麵對殼資源風光不再的現實,適應證券市場新常態,要麼搞好企業經營管理,要麼主動退市或被強製退市。

退市新規出台

在法治成熟的證券市場,退市是常見的,主動退市占據了半壁江山。2003年至2007年,紐約證券交易所主動退市約占50%,納斯達克主動退市達66%。但迄今為止,中國證券市場累計隻有78家上市公司退市。

一直以來,中國股市許多“不死鳥”的存在,被認為是證券市場秩序不完善的標誌之一。而大量劣跡斑斑的上市公司的存在,對於資本市場的公平與健康,顯然會帶來不利影響。正是因為A股市場多年來都缺乏嚴格、完善的退市製度,才被投資者們屢屢詬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