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容方麵,隻要是謊言,肯定會存在一定的破綻。大部分謊言在內容表述上都可能具有以下四個方麵的特征。
一、信息表達過量或者答非所問
我曾經問訊過一個涉嫌殺人的年輕人。
調查員:你一再強調你沒有出現在案發現場,可有人看到你在案發現場出現過,你怎麼解釋?
嫌犯:當天晚上我和幾個朋友去KTV,完了就回家了,發生的殺人案我也不知道。
這種答非所問的現象,有很大的說謊嫌疑。如果此人沒有出現在現場,會極力地否認,如“不可能有人看到我在現常”
二、避免細節陳述
約談對象如果犯了案,在被問及有關的案情時,會刻意避免一些細節。
我們抓到的重大嫌犯涉及一場爭奪遺產殺人案。
調查員:你和她什麼關係?
嫌犯:我們關係處理得挺好的,她是個非常不錯的人。
嫌犯所說的很可能是謊言。一個嫌犯在編故事時通常會避免說一些細節,由於緊張或內心矛盾等原因,一時無法把證明謊言具有“真實性”的某些詳細內容說出,故而造成該謊言比通常交際信息量更加簡略的現實。如果他在說謊,他不僅要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故事,而且還要編得讓人信服,所以他會非常心虛。在這幾種壓力下,很難編得出細節。
因此,大多數時候,說謊的人都是非常簡練地告訴你故事大概就完了。
三、內容中很少出現第一人稱
調查員在問訊的過程中,如果嫌犯說的是謊言,那麼,他在編織謊言的過程中,會將自己置身事外,故事中不會出現第一人稱。
在約談一位涉嫌受賄罪的嫌犯時,我問:“你們是怎麼認識的?”
他停頓了一下,回答說:“其實主要就是在那時候……”
敘述整個認識過程的時候,出現了很多次“他”“他們”,卻極少出現第一人稱的“我”。
這個人所說的是謊言嗎?極有可能。
嫌犯為了竭力使自己同謊言保持一定的距離,在敘述與自己有關的故事時都會下意識地避免使用第一人稱“我”這個代詞。
四、內容不合情理
這可能是最容易識別的一項,但往往也是最難識別的。前麵舉的“我在等火車”的例子讀者可能還記憶猶新,約談對象口中說出的話,有些似乎很符合常理,有的則不合邏輯。如何從符合常理和不合邏輯裏搜索出有價值的線索,是擺在調查員麵前的一道難題。
在約談一位涉嫌受賄罪的嫌犯時,我問:“您去深圳幹什麼去了?”
對方這樣回答:“出差去了一家民營企業,雖然公司總資產達到10億元,但是管理方麵存在很多漏洞。我當時被安排到生產車間擔任廠長助理,考慮到有繼續深造的機會了,所以就婉言拒絕了。”
這裏所說的是謊言嗎?很可能。
在這類謊言中,麵試者可以捕捉到幾個可疑的語義信息,這些信息在謊言中發生臨時的聯係,但其聯係的條件都違反了一些常理,因而能看出其中的虛假性。分析時,一般要聯係語言環境,將社會環境中類似事物及其普遍規律與謊言的這些可疑點類比對照,就很容易使其虛假性顯現出來。
總之,如果對方在說謊,他的語言更有可能信息過量、描述過於籠統、避免使用“我”以及包含一些不合情理的內容。此外,在說謊過程中,說謊者出現語言錯誤的情況可能會逐漸增多,其中包括語法錯誤和說話結結巴巴。
選詞有講究
在美國實習期間,發生的幾起惡性強奸案,作案手法驚人的一致。現場沒有任何有價值的線索。加之媒體鋪天蓋地的報道,市民陷入恐慌。
負責案件的調查員一刻也不敢放鬆,緊鑼密鼓地搜集各種可能有價值的線索。
接手案子的第三天,又一起強奸案發生了,手段驚人的一致。我到受害人的家裏去做一些筆錄。作為性侵案的受害者,她的平靜讓我感到驚奇,她這樣對我說:“肯定是那個男人做的。”
這句話提醒了我,她肯定和性侵案的嫌犯認識。她被作為幾起性侵案的重要調查對象。經過不間斷的努力,終於從她嘴裏套出了有價值的線索,成功地破獲了這起案件。
從約談對象口中出來的任何一句話,甚至是一個冠詞,可能都包含著有價值的線索,拿冠詞來說。不定冠詞“一個”指的是不特定的人,場所或者物品,例如一輛車、一把槍、一個人。如果約談對象告訴調查員“一個女人”,表示約談對象並不認識這個女人。如果定冠詞“一個女人”變成了“這個女人”則表示是說話者知道的特定人,“這個”和“一個”所包含的信息大不一樣。
特別是在性侵案中,冠詞如何使用,對調查案件相當重要。例如,事例中的“一個男人強暴我”和“那個男人強暴我”兩種說法大不相同。第一種說法,說話的女性並不認識對他造成性侵害的男人;第二種說法,這位女性先前已經認識那個男人,而且存在某種關係,隻是關係可能很疏遠:要不就是從認識到發生性侵害中間相隔了一段時間。
除此之外,冠詞有時候也透漏單複數的訊息。
在美培訓期間的一次演習中,FBI成功地抓獲了正在搶劫銀行的犯罪分子的盯梢人,當時他剛剛從車裏拿出一把槍,就被我們抓捕。我們需要從他嘴裏得知有多少人參與搶劫,手裏有沒有槍。
他告訴我們“我從車裏拿出一把槍,就被你們抓住了……”
我們立刻判斷出還有其他的槍,裏麵搶劫銀行的人,可能攜帶槍支。
如何能夠做這種判斷?
他告訴我們“從車裏拿出一支槍”,這樣的說法,代表車子裏不止有一把槍;相反地,“我從車子裏抓出來那把槍”則表示車子裏隻有一把槍。因此我們做出了準確的判斷。
另外,約談對象話語中的代名詞背後也隱藏著玄機。代名詞是一種功能強大的工具,能夠證明說詞的真實性,也可以揭露欺騙行為。
下麵以幾個常見的代名詞作為事例進行解釋:
我們:代名詞“我們”透露著彼此的關係。在一起性侵害案件中,受害者寫道:我們走進箱子裏,他在那裏強暴我。這裏的代名詞“我們”表示受害者是自願與被指控性侵的嫌犯走進箱子,受害者可能認識這個人。代名詞“我們”也可以判斷關係的親疏遠近。被約談者寫道:“小傑跟我走進餐廳吃午餐,吃完飯後我們回去上班。”這兩個人是分別走進餐廳(小傑跟我),但是,一同離開餐廳(我們回去上班)。這段說詞證實在餐廳的這段時間裏發生了某件事,讓她覺得她和小傑的關係更加親近。
前後截然不同的語錄環境,同樣隱藏著很有價值的線索。
我的:代名詞“我的”代表擁有。虛構謊話的人在說到與犯罪工具、或者與犯罪行為相關的事物時,很少用“我的”這個代名詞。
舉例來說,在一次間諜案的調查中,嫌犯表示:“我從我的行李箱中拿了我的收音機,我的錄音機,我的錄音帶,還有PDA……”
這句話裏包含著重要的信息,前麵的收音機、錄音機、錄音帶都附帶著它的主人,後麵的PDA卻被切斷了與主人的聯係。
調查員根據這項觀察加以推測,發現嫌犯非法下載資料到PDA上,於是對方隻好俯首認罪。
約談對象的口中隱藏著重要的信息,隻要你足夠細心,處處都可能找到有價值的線索。
連續約談嫌犯
調查員與約談對象約談之後,如果無法判斷約談對象到底有沒有說實話、究竟說了多少實話,就應該進行第二次約談,目的是通過比較兩次偵訊有無說辭前後不一致的情形,從而做出判斷。如果出現說詞前後不一致的地方,則是非常有價值的線索,同一件事情不可能有兩個真相,說辭不一,必然會有一次是假的,也可能兩次都是假的,這是調查員找出欺騙行為最常用的方法。
在調查一樁國際經濟詐騙案中,我以國際FBI調查員的身份參與到案件中。
由於經濟詐騙案的受害者不斷增多,美國聯邦調查局從國際範圍內緊急調集數名特工來調查該案。
為了降低緊急詐騙案的影響,聯邦調查局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縮小了調查範圍,重點調查是什麼人以及什麼基金在背後給予了集資者麥道夫巨大的支持。因為短短幾年內,在沒有巨大援助的情況下,麥道夫不可能憑借一己之力就製造了如此龐大的騙局。投資人普遍認為麥道夫的合夥人是著名的經濟教授蘭多夫,他向麥道夫提供了客戶,並向他提供了和著名猶太慈善機構以及大學接觸的機會。
為此,我們約談了這位經濟學教授蘭多夫。當時,FBI調查局正在搜集麥道夫犯罪的證據,同時不斷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施壓,要求其解釋為什麼事先沒能成功阻止這樁規模如此龐大的騙局。
在約談的過程中,蘭多夫非常狡猾,對關於協助麥道夫集資的隱情閉口不談。盡管這樣,優秀的FBI調查員還是從他的嘴裏找出了破綻,原因就是與他進行多次的約談,關於同一件事情的回答卻有所不同。從這些不同中找破綻,終於成功地破獲了這起經濟詐騙案,而蘭多夫就是集資案的發起人和受益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