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位將校級軍官在3個月內連遭秘密逮捕,其中居首位的是在印緬戰場被盟國譽為“東方蒙哥馬利”的常勝軍新38師師長,又是在經曆了大陸嬗變幾經周折來台的軍人,這在當時動蕩不安的台灣軍界、政界和民眾中引起了震驚。當局對此又秘而不宣,更給這次大逮捕蒙上一層神秘色彩。社會各界紛紛要求說明事件真相,各種呼籲時時見諸報端,許多有識之士紛紛要求訴之於法律程序,以早日結束這種以特務恐怖手段踐踏人權的“黑暗時代”。
輿論歸輿論,它不可能給這個黑暗時代投去任何一絲光明。李鴻等囚於臥龍山莊整整25年,他們從未經過任何開庭審判,從未收到任何起訴書,從未收到一紙裁定書、判決書。1975年蔣介石去世,始作俑者魂歸西天,才以無期徒刑減刑25年,草草將李案了結,以“懷刑懺悔!衡情尚可憫恕”為由,將李鴻、陳鳴人、彭克立、曾長雲四人釋放。按台灣“軍法”規定,一個案子如果20年尚未結案,就必須銷案,被告應無罪開釋。而李鴻等人已坐了25年監牢,早應宣布其無罪,還其清白。當局為掩人耳目,在釋放前夕,才發給他們一紙未經審判的《國防部判決書》,而這個寫於1975年的“衡慰字第二號”判決書的判決日期,赫然寫著“民國六十年七月”,即1971年7月,以示這個案不在“銷案”之列。但仍有疏漏之處,因為判決詞中“羈押日久,懷刑懺悔,衡情尚可憫恕”等語,已泄漏了天機,這是l975年做1971年的文章,目的在緘人口實。
根據這紙“衡尉字笫二號”判決書,人們可以推知,李鴻公案和五年後發生的郭廷亮公案,是一個連環案、案中案,兩個案一個目的,都是為了整肅孫立人。李鴻等人的判決書寫著,罪名有二:一為失守長春,投降中共;二是“接受匪命,來台爭取國軍高級將領孫××附匪,及掌握兵力,以備將來匪軍犯台之策應”。郭廷亮罪名呢?也有判決書為證,曰:接受匪命,利用與孫立人的關係,“長期潛伏,掌握部隊”,按照孫立人指示,聯絡舊部進行“兵變”。如果李鴻公案已經達到整肅孫立人的目的,就不會有郭廷亮“匪諜案”發生;因為李鴻等拒絕承認“接受匪命”,郭廷亮就成了保密局的下一個追逐目標。其手段郭案較之李案更加卑劣無恥,終於達到了目的,1955年8月5日,在台灣發生一場沒有“兵變”的屏東“兵變”案,孫立人從此陷身囹圄。
據號稱台灣“天下第一組”的“國防部保密局”偵防組上校組長穀正文透露:早在1950年總裁辦公室資料組(即“國家安全局”的前身)“即已直接下令偵防組對孫立人嚴加監視”,“孫案是早經設計了的”。根據穀正文回憶,孫案由毛人風、陳大慶直接負責“設計”,那麼,李鴻“匪諜案”就是第一設計,郭廷亮“匪諜案”是第二設計,俗話說,此計不成又生一計。總之,以整肅孫立人為目的。
為什麼要整肅孫立人?現在保存在美國國務院的機密檔案,有一份美國國務院中國事務處官員史壯致該處處長勞布的《備忘錄》,時間為1950年8月,《備忘錄》性質為“機密”。該《備忘錄》在概述了台灣政治、軍事和經濟狀況後指出:“蔣(介石)對台灣人和孫立人皆存有疑慮,因為兩者皆受到美國的太多支持,令其不豫……蔣氏動用其身為國民黨導師、黨魁和政府首長的全部權力,全力推動名為革新措施,實則使其長子集中掌握警察、黨務、軍事和政治事務之大權。”
又據美國國務卿魯斯克在會上說:“我們得報告說,蔣委員長的領導不是最好,他的兩個兒子被派任他們並不合適的位置,秘密警察幹預地方政治,孫立人已遭軟禁,其他好人則被派往不當職務。”李鴻遭逮捕,孫立人被人監視,最先作出敏感反映的是美國,而且作出判斷,蔣介石為了順利完成“父位子襲”,將其權杖移交到長子蔣經國手上,必定會整肅掉包括孫立人在內的被視為障礙的人,吳國楨被整肅就是一個例子。孫立人當時兵權在握,整肅孫立人遠非整肅吳國楨那麼容易,所以要精心“設計”。李鴻、陳鳴人、彭克立等稅警4團和新38師的能征善戰的軍人來台,在那些要把孫立人搞掉的人看來,這是為虎添翼,一定要剪除掉。炮製李鴻等人“匪諜案”,既可剪除孫立人的羽翼,又為整肅孫立人製造口實,一箭雙雕。
l954年孫立人已被削去軍權,從陸軍總司令調任總統府參軍長閑職。每當想起李鴻等部屬應招來投,又因自己而蒙不白之冤,心情十分沉重。據原新1軍50師部屬楊義寓所著《四川轎夫》一書記載:“這時孫立人將軍,覺得自己已經沒有兵權了,再不會遭人忌諱,且又是調到總統身邊做事的人;所以,心中十分坦蕩地向老總統重提往事,請準他把李鴻將軍保出來,就外察看。萬沒料到一語觸怒了‘龍顏’,手往桌上一拍,厲聲嗬叱道:‘你想當總統啦,告訴你,我不當還有陳誠,陳誠不當還有蔣經國,這一輩子也輪不到你。”看來蔣介石這次確是動了真情,也無意間泄露了天機,原來李鴻公案是一場權力之爭的籌碼,不然的話,保釋李鴻怎麼會扯到誰當總統,誰不當總統這樣的大文章上去呢?
筆者要為史實說一句公道話,就是李鴻身入囚籠,但並未經什麼“嚴刑逼供”。台灣的一些報紙說:“李鴻在入獄期間身受酷刑,腿部受創”,“眼睛已被強烈獄光刺瞎”……
據與李鴻同囚一室現在回到大陸湖南長沙定居的彭克立少將說:“我於1950年4月應孫將軍召到台灣,到台後被任命為206師副師長兼6l7團團長,不久,即遭拘捕,先後囚於台北軍法局看守所、延平北路看守所、桃園臥龍山莊。在臥龍山莊我與健公(部屬皆稱李鴻為健公)、陳鳴人,還有一位‘國大’代表,四人共處一室。健公是新38師老師長,陳鳴人是繼任師長,我是副師長。還有囚於臥龍山莊他室的曾長雲、潘德輝等新38師團、營長十餘人和以後被捕的郭廷亮等人。那位‘國大’代表不無幽默地說:臥龍山莊名副其實臥虎藏龍,這裏簡直成了你們新38師的師部。健公和我都沒有受過刑,陳鳴人師長在保密局看守所時,因一封原新1軍副參謀長張炳言寄自大陸的信件,逼陳師長供認是‘匪諜’聯絡信,被陳拒絕,特務們即對他動刑,手指被竹簽釘過。我們在臥龍山莊四人居一室,不審、不問,隻是軟禁,不與外界接觸,不許探視,房子內外有人看守,但我們可在室內外自由活動,一日三餐由專人供給,每星期還加菜打牙祭。雖然對我們不審、不問,但我們的罪名卻早已被保密局內定為‘匪諜’、‘策反孫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