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設立中央專利局的原因之一就是要鼓勵發明者公開其專利信息。根據維基百科,專利是“政府授予發明人的有限財產權利,以此換取專利人與公眾分享其專利信息。如同其他財產權利一樣,專利權可以被銷售、許可、抵押、委托、轉讓以及放棄”。
專利與商業秘密的法律含義有很大區別。商業秘密是指發明人通過采取保密措施阻止競爭對手知悉其獨有的產品製造方法。商業秘密不會公開,也沒有正式的國家規定的保護期限,因而也不存在權利到期的問題。
要獲得專利,發明必須具有新穎性和實用性,而且不能是顯而易見的方法、機器、製造產品或物質組合。在美國,專利期限從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日起共20年。專利局一旦頒發一項專利,就授予專利權人排除他人實施本發明的權利。發明人要向一國的專利管理機構申請專利,在美國是美國專利局負責專利的申請和頒發。專利申請人可以一人、多人、單個公司和幾家公司。
執行專利權的唯一方式是訴諸法律。如果你認為其他公司未經你的授權,擅自使用你的專利技術的話,你可以將其訴至法院。在法庭上要想理清思路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項技術(以手機為例)可能包含上千項專利,這些專利的專利權人可能上百人。
3D打印麵臨的問題是其不能籠統地歸於前述任何一類當中。如果一項產品技術沒有申請專利,也就不存在侵犯專利權的問題;如果在3D打印產品上麵沒有注冊商標,也不存在侵犯商標權的問題;如果一件有形物體具備實用性,也就不在著作權的約束範圍之內。
數字版權
知識產權法很難執行,尤其當全球數十億人正在興致勃勃地製作複製品並與其朋友進行分享的時候。真正訴諸法律的爭議尚未形成規模,試圖通過法院來執行其知識產權的大型傳媒集團吃了敗仗。正如麻省理工學院教授尼爾?格爾聖菲爾德所言:“你不可能起訴全人類。”
鑒於法律訴訟的高成本、低效率(尤其是針對消費者的),大公司捍衛其市場地位的慣用策略是設置技術壁壘或DRM(數字版權管理)。比如蘋果公司將DRM應用於其iTunes(一款數字媒體播放應用程序),以此阻止消費者複製超過一定數量的文件。消費者“越獄”之後能夠免費下載文件就是因為“越獄”移除了DRM。正是因為存在DRM,iBook(一款電子書閱讀應用程序)裏麵下載的書籍才不能複製給其他讀者。
目前市麵上銷售的設計軟件和3D打印機上不包含正式的數字版權管理係統。2012年,一家知識產權風險投資中介公司獲得了一項編號為#8 286 236的專利,該專利被用於在機器(包括3D打印機)上進行數字版權管理。簡單地說就是設計程序中包含DRM技術,3D打印機在讀取DRM設計文件之後會拒絕打印,這類似於軟件應用程序在產品密鑰過期後停止響應。
DRM技術可能無法扭轉大的發展趨勢,隻能是促使消費者和企業之間展開軍備競賽。隨著3D打印技術的發展,另一複雜現象將出現,人們在掃描了享有專利權或著作權的產品之後,這些產品未能被植入的DRM係統捕捉到。正如西蒙?布拉德肖、阿德裏安?鮑耶和帕特裏克?豪福所指出的:“問題的關鍵是逆向工程設計的共享(這看上去是合法的),而非原始設計文件的共享。”
另一個類似於DRM的嚐試可能會是FSF(自由軟件基金會)推行的認證項目,名為“RYF”(尊重你的自由)。FSF對硬件供應商進行認證,認證標準是能夠給用戶帶來自由,並能控製產品和盜版。在其網站上,自由軟件基金會描述了其針對RFY硬件程序的標準:“作為公民和消費者,我們需要提升我們對新一代硬件的需求,即支持該硬件是因為其能夠尊重自由。”基金會做出的第一份認證是阿利法製造公司(Aleph Objects, Inc.)所出售的LulzBot (打印機名稱,字麵意思為搞笑機器人)3D打印機。
最近我注意到,許多調查顯示音樂盜版率終於開始下降。人們不會因為害怕法律報複而停止複製音樂文件,相反,是因為音樂公司開始側重於在線銷售音樂製品,從而使得歌迷心甘情願地為音樂付費。新專輯迅速而毫無延遲地以數字的形式公開發行,在線商店以用戶為中心,下載和支付也更加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