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來麵臨的挑戰在於,需要確定一個可行的法律框架,將廣袤的灰色地帶和不同的立場都納入其中。如果侵權嫌疑人屬於職業盜版人或造假者,他們總是故意甚至惡意地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話,那麼執行現有知識產權法是非常簡單的事情。然而,當3D打印技術成為一種主流,單純的“壞人”就不常見了。
商標
有一次我在加勒比地區的一個露天市場買了一個非常便宜的帶有耐克標誌的行李袋,標誌上有一處細微的修改:耐克的旋風標誌與另一個相對較小的垂直旋風標誌交叉。做出此種修改是為了保護該行李袋的製作者,避免侵犯耐克的商標權。
如同專利和著作權一樣,商標也被視作知識產權。人們用“品牌名稱”或“標誌”界定商標。商標傳達的更具體的信息是:其實際上是一種經注冊的標誌或“商業外觀”,以此向消費者表明該產品是由某一特定廠家生產或提供的。
商標的最初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在此之後,商標成為一種營銷工具,辨識度極高的商標可能價值數十億美元。
如同專利一樣,隻有中央政府機構才能頒發商標。你不能僅僅注冊一個看似很酷的標誌作為商標,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用於商業銷售。如果商標注冊5年(依不同國家規定而有所區別)仍然沒有銷售注冊商品的話,該商標注冊將失效,其他人可以使用該商標。
著作權
專利保護的是有使用價值的發明,商標針對的是商業性的活動。與此相對照,著作權主要適用於具有創造性的作品。
著作權的關鍵是藝術作品要具有表現力,而非使用性或實用性。律師兼3D打印專家邁克爾?溫伯格解釋稱:“‘製作東西’本身是不能被授予著作權的。實用性的範圍更廣。舉例來說,衣服是有用的東西,你可以享有一件衣服版式的著作權,但你不能享有‘剪裁’本身的著作權。”
與專利一樣,著作權賦予原始著作權人在一定期限內排他性的權利(具體期限因國家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但比較典型的是著作權人終生及其去世後70年)。他人或其他公司要複製、修改、銷售、租賃、展覽、公開表演該作品必須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是“合理使用”該作品,比如僅在教室用作教學研究,則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與專利不同,著作權的獲得不需要向中央政府機構提交正式申請。作品一旦以某種形式固定下來,著作權就自動產生。中央政府提供的是正式的著作權登記。雖然一旦發生法律爭議,經登記的著作權可以成為優先權和所有權的有力證明,但登記本身並非是必需的。
著作權人可以通過起訴侵權嫌疑人保護其著作權。然而,在提起法律訴訟之前,著作權人必須首先要求侵權嫌疑人停止侵權行為,這被稱為“停止侵權通知”。如果侵權嫌疑人此前沒有意識到侵犯了他人著作權,接到通知後迅速地停止侵權行為,那就不會再有麻煩。問題是許多侵權嫌疑人雖然實際上並沒有侵犯別人的著作權,但大多數人不願意到法院界定是否侵權。
我們預測將來著作權爭議中最棘手的問題應該是“演繹作品”的著作權認定。根據著作權法,演繹作品是以另一作品為基礎創作的作品。翻譯是演繹作品,模仿流行歌曲也是演繹作品。
如果你將現存作品的設計文件進行改編,使其成為一個新作品,那什麼情況下你是在創作演繹作品,什麼情況下你又是在創作一個全新的作品呢(全新作品意味著你是著作權人)?又或者什麼情況下你是在有意地巧取豪奪他人的創造性勞動成果呢?
如果你瀏覽銷售或交換3D打印產品及設計文件的網站,你可能會看到很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產品。享有著作權的大公司沒有對小設計師和3D打印愛好者提起法律訴訟並不是因為他們很仁慈,而主要是出於成本的考慮。違反著作權的3D打印產品並未大量銷售,因而尚未觸及全球玩具公司或消費品公司的警鈴。
專利
“專利”一詞來源於拉丁語的“patere”,意為“公開”。常見的誤解是授予專利意味著專利人可以將其創意視為秘密,事實恰恰相反,當發明人獲得一項發明的專利授權後,一國的專利機關將公開此專利的必要信息,以使擅長該領域的普通人員依照公開信息也能製造出同樣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