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實際安置殘疾人占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且安置的殘疾人在10人(含)以上的福利企業,由稅務機關按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退還增值稅,但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過3.5萬元。
(二)限額退還增值稅僅限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但不適用於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的其他退稅產品(報批類)。
第四章 減免退稅的審批(備案)程序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請減免退稅(包括報批類和備案類)資格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退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或備案,並報送相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備案)確認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包括備案)或雖申請但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退稅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退免稅審批需報送的資料:
(一)《資源綜合利用退稅審批表》(附件1),免稅產品可用CTAIS中的表式;
(二)《資源綜合利用基本資料月報表》(附件2);
(三)《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新型牆體材料《認定證書》複印件。
(四) 廢料供應商與產廢企業的購銷合同及廢料供應商購貨發票複印件(廢料全部從產廢企業購入的可不提供)。
第十九條 軟件產品超稅負退稅審批需報送的資料:
(一)《軟件產品超稅負退稅審批表》(附件3);
(二)《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及其軟件產品著作權登記證書和軟件產品評測報告;
(三)相關軟件產品銷售的主要發票記賬聯複印件;
(四)相關軟件產品的各種類型(主要)的合同複印件。
第二十條 福利企業限額退稅審批需報送的資料:
(一)《福利企業限額退稅審批表》(附件4);
(二)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表(民政部門對上年情況的資格審核);
(三)福利企業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若上年簽訂一年以上合同且已提供過的可按合同期限不再提供;
(四)福利企業為殘疾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複印件,職工參保情況表及明細(最近1個月);
(五)福利企業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和銀行支付工資清單(最近1個月);
(六)在職職工及殘疾職工清冊(最近1個月)。
第二十一條 糧油產品免稅審批需報送的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審批表》(可用CTAIS中的表式);
(二)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糧油輪換計劃或軍隊用糧計劃。
第二十二條 其他政策性減免稅需報送的備案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附件5)
(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證明或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應真實、準確、齊全。主管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增值稅減、免、退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有疑義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提供與其申請增值稅減、免、退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減免退稅申請(包括報批類和備案類)由全程服務窗口統一負責受理;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減免退稅申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受理。全程服務窗口收到納稅人有關申請資料後,受理崗對其資料完整性進行審核,經審核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或納稅人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按規定受理納稅人的減免退稅申請,並向納稅人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稅務文書受理回執單》(可用CTAIS中的表式),同時及時將申請減免退稅的有關資料移送稅源管理部門處理。
(二)補正材料。納稅人申請減免退稅的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填寫《補正資料告知書》(附件6),可在辦稅窗口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資料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不予受理。納稅人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局職權範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出具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7),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二十五條 增值稅免退稅的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免退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的責任。
(一)對納稅人提出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可進行調查、核實。需要對納稅人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稅務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填寫《增值稅減免退稅實地核查表》(附件8),將核查的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二)主管稅務機關對於已受理的報批類免退稅申請,應在全程服務規定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麵的審批決定,通過公文處理係統辦理正式批文;對依法不予免退稅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於備案類減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並按規定填發《稅收減免登記備案告知書》(附件9)。
(三)福利企業在取得民政部門資格審核認定後,應於當年1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確認後,應於當年3月底前完成福利企業退稅資格審批。
(四)除糧油企業外,對於納稅人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且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免稅資格可進行一次性審批或備案,每年核實其減免稅條件。除軟件產品增值稅超稅負退稅資格可一次性審批外,對於納稅人享受增值稅退稅優惠政策的,其退稅資格采取按年審批。
第二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作出免退稅審批決定後,應當由全程服務窗口統一負責向納稅人送達免退稅書麵決定(包括備案告知書)。免退稅批複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
第五章 退稅(庫)審核流程
第二十七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稅資格(相關文件批複)以後,可在申報繳納增值稅(已入庫)的當月,攜帶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一)資源綜合利用退稅(庫)需報送的資料:
1、退(抵)稅申請審批表(按計統要求);
2、退稅所屬期的稅收繳款書;
3、《資源綜合利用原材料情況月報表》(附件10)。
(二)軟件產品增值稅超稅負退稅(庫) 需報送的資料:
1、退(抵)稅申請審批表(按計統要求);
2、稅款所屬期的稅收繳款書複印件;
3、《增值稅超稅負退稅計算表》(附件11)
4、《超稅負退稅軟件產品收入成本彙總表》(附件12);
5、《超稅負退稅軟件產品銷售清單》(附件13)。
企業申請軟件產品退稅資格時,也可與軟件產品超稅負退稅申請一並報送,但必須按要求分別整理報送的相關資料。
(三)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庫)需報送的資料:
1、退(抵)稅申請審批表(按計統要求);
2、稅款所屬期的稅收繳款書複印件;
3、《退稅資格認定及限額審批表》(附件14)。
4、若企業退稅期間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需附在職職工和殘疾職工清冊、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表、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複印件。
第二十八條 對納稅人提出的退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政策法規部門負責複核工作(這一環節也可省略,請各局製定具體實施辦法明確),對經審核同意的稅額按退稅流程轉計統征收部門退稅(庫)。
第六章 減免退稅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及其他各種輔助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記賬和核算,正確計算進、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並按規定報送準確的稅務資料;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還必須按產品建立原輔料出入庫台賬及產品生產耗用台賬。
第三十條 納稅人享受減免退稅優惠政策的條件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經審核後,對不再符合減免退稅條件的,應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取消減免退稅通知書》(附件15),停止其享受減免退稅優惠政策。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已不符合減免退稅政策的,也可以按規定取消其減免退稅資格。
第三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產品而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應按當月免稅產品銷售額占當月全部產品銷售額的比例確定其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
第三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兼營退稅產品而無法準確劃分其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按退稅產品的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占當月全部產品的實際成本或全部銷售收入的比例確定其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分攤方法一經選定,須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在年度內不得改變。其計算公式為:
即征即退產品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退稅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 或
即征即退產品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退稅項目的實際成本÷當月全部實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