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1 / 3)

杭州市增值稅減免退稅管理辦法(試行)

杭州市增值稅減免退稅管理辦法 杭國稅流〔2009〕19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企業的審批、備案和後續管理工作,維護國家稅收政策的嚴肅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第129號)及浙國稅征[2006]2號文件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優惠政策包括減稅、免稅和退稅。所謂減稅,是對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按規定比例予以減征;所謂免稅,是對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予以免征;所謂退稅,是對納稅人已繳納的增值稅按規定比例予以退還,不包括誤征退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增值稅納稅人,包括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

第二章 優惠政策的分類

第四條 增值稅減、免、退稅項目可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二類。報批類減免退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退稅項目,包括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退稅、軟件產品超稅負退稅、福利企業限額退稅、糧油產品免稅等;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以及無明確規定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第五條 增值稅優惠政策的主要類型可分為軟件產品超稅負退稅、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退免稅、福利企業自產貨物限額退稅、其他政策性減免稅。

第三章 減免退稅的範圍

第六條 減稅產品的範圍包括以下項目(備案類):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以及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入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三)舊貨經營單位(不論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第七條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稅範圍包括以下項目(報批類):

(一)再生水。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二)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膠粉應當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性能指標。

(三)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當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規定的性能指標,並且翻新輪胎的胎體100%來自廢舊輪胎。

(四)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牆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岩)棉。

(五)汙水處理勞務。汙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第八條 糧油產品免稅範圍包括以下項目(報批類):

(一)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儲備輪換糧食。

(二)軍隊用糧。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三)救災救濟糧。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四)水庫移民口糧。經縣(含縣)以上民政府批準,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五)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

第九條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產品範圍包括以下項目(備案類):

(一)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 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 古舊圖書;

(四)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 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 其他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八) 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

第十條 農業生產資料免稅範圍包括以下項目(備案類):

(一) 農膜。

(二) 生產銷售的氮肥(包括尿素)、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複混肥(企業生產複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

(三) 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第十一條 飼料產品免稅範圍包括以下項目(備案類):

飼料產品僅限於生產企業生產下列產品及免稅飼料產品的批發和零售。用於動物飼養的糧食、飼料添加劑以及寵物飼料產品不屬於本貨物的範圍。

(一) 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範圍僅限於糠麥夫、酒糟、油餅、骨粉、魚粉、飼用魚油、飼料級磷酸氫鈣。

(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四) 複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麵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五) 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複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六) 精料補充料。

第十二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稅項目(備案類)。如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在2013年底前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退稅範圍包括以下項目(報批類):

(一)即征即退產品。

1、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質量標準符合GB10621-2006的有關規定;

2、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火力發電企業垃圾用量占比不低於80%,且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

3、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為原料生產的頁岩油;

4、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占比不低於30%;

5、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且廢渣摻兌比例不低於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二)即征即退50%的產品。

1、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且退役軍用發射藥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於90%。

2、以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即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其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3、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於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

5、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6、《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內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第十四條 軟件產品超稅負退稅範圍包括以下項目(報批類):

(一)純軟件產品。2010年底前,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可按法定17%的稅率征收後,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二)嵌入、組合式軟件(係統集成)。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嵌入組合銷售的自產軟件產品,在財務上應與硬件產品分別核算銷售額,並按下列方法確定銷售額和即征即退稅額。即:

嵌入式(組合式、係統集成)軟件銷售額=嵌入式(組合式、係統集成)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計算機硬件及機器設備成本×(1+成本利潤率)〕

即征即退稅額=嵌入式(組合式、係統集成)軟件銷售額×17%-嵌入式(組合式、係統集成)軟件銷售額×3%

(三)本地化改造產品。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工作,單純對進口軟件進行漢字化處理後再銷售的不包括在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比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享受超稅負退稅優惠政策。

(四)電子出版物。所謂電子出版物是指把應用軟件和以數字代碼方式加工的圖文聲像等信息存儲在磁、光、電存儲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者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不包括錄音帶、錄像帶、唱片(LP)、激光唱盤(CD)和激光視盤(LD、VCD、DVD)等媒體形態的音像製品(標識代碼為ISRC)。

第十五條 福利企業限額退稅範圍包括以下項目(報批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