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保稅區、保稅區與港區聯動、保稅物流中心、出口監管倉庫的相關規定
(一)出口到保稅區的退免稅規定
1、自1995年7月1日起,對非保稅區的貨物出口到保稅區一律不予退(免)稅。非保稅區內企業在銷售貨物時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視同內銷);
2、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銷售給外商的出口貨物,如外商將貨物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區外的出口企業可憑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倉儲企業的出口備案清單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3、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開展加工貿易,若進口料件是從保稅區內企業購進的,可按現行的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稅收政策執行(可自行選擇)。
(二)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試點)退稅規定
1、貨物運往物流中心的方式有兩種情況:
(1)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的;
(2)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境外企業後,境外企業將貨物運入物流中心內企業倉儲的。
2、區外企業退稅附送單證
(1)出口發票;(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3)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貿企業);
(三)保稅區與港區聯動退稅政策
園區享受保稅區相關政策,在進出口稅收方麵,比照出口加工區的相關政策
1、國內貨物進入園區視同出口,辦理報關手續,實行退稅;
2、園區貨物銷售國內的,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貨物實行征稅;
3、在區內貨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4、區內不得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國辦函[2004]58號)
(四)出口監管倉庫
經海關和國家稅務部門同意實行國內貨物進入出口監管倉庫,視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署加發[2005]39號)
二、出口加工區退免稅規定
對出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由海關比照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一)對區外企業的規定
1、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區外企業可憑出口退稅憑證申報辦理退(免)稅。
2、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和基建物資,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