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對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並已經取消出口退稅的成品革、鋼材、鋁材和有色金屬材料等原材料,進區時區外企業可按增值稅法定征稅率予以退稅,區外企業如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銷售的上述貨物按現行規定實行免稅辦法。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在國內采購上述原材料不享受該政策。
4、2008年2月15日起取消出口退稅進區並用於建區和企業廠房的基建物資,入區時海關辦理卡口登記手續,不退稅,對區外企業銷往區內的上述貨物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征稅。(財稅[2008]10號、國稅發〔2008〕91號)
5、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
6、區內企業委托區外企業進行產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稅。
7、對出口加工區外企業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二)對區內企業的規定
1、對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凡屬於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2、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汽)(用於出租、出讓廠房的除外),準予退還所含的增值稅。
3、對出口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並對報關的貨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三)出口加工區退免稅相關單證要求
對區外企業銷售並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一律開具出口銷售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區外企業銷售並輸入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的水、電、氣(汽),一律向區內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開具普通發票或出口專用發票。
(四) 出口加工區退免稅要求附送的資料
耗用水、電、氣(汽)退稅附送資料
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汽),準予退還所含的增值稅。區內企業須按季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手續。
1、《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耗用水、電、氣(汽)退稅申報表》;
2、供水、供電、供氣(汽)公司(或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3、支付水、電、氣(汽)費用的銀行結算憑證(複印件加蓋銀行印章)。
注:水、電、氣的退稅率13%,汽的退稅率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