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退(免)稅單證時限規定
二、 視同內銷稅規定
三、 不同情況下的免抵退稅政策
四、 出品貨物貨退(免)稅計算
一、 相關時限規定
(一)報關單申報時限的規定
1、生產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如果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每月1-15日,逢節假日順延),可於次月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如仍未申報,稅務機關應當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國稅發[2004]113號)
2、外貿企業從2008年1月1日起,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後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國稅函〔2007〕1150號)
3、小規模納稅人應按月收齊有關出口憑證,並於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四個月內的各申報期內(申報期為每月1-15日),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按月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
(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相關時限
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後,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並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
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業無法在60天內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代理出口企業應在60天內提出書麵合理理由,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後,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時限規定
從2008年4月1日起,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後,無論內銷還是出口,須將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手續。凡未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抵扣或退稅。(國稅函〔2008〕265號)
(四)認定手續辦理前出口貨物申報時限
出口企業在辦理認定手續前已出口的貨物。
1、在出口退稅申報期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準退稅;
2、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須視同內銷予以征稅。(國稅發〔2005〕51號)
二、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範圍及計算
視同內銷征稅範圍
1、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2、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3、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