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如果能夠始終保持不變的節操,做到“拒腐蝕,永不沾”,不當牆頭之草,那麼無論在那個時代,他都是一個高尚的人,一個值得人們尊重的人。
明代中期,有位曆事憲、孝、武、世宗四朝,敢於勸諫,秉公執法,剛正不阿,始終如一的名臣,他就是林俊。
林俊(1452~1527年),字待用,諡貞肅,莆田(今福建莆田縣)人,“性侃直、不隨俗浮湛”。成化十四年(公元1478年)進士及第後,林俊供職於刑部。刑部尚書林聰十分欣賞這位個性孤傲清高、不避權貴、秉正執法的屬下。隻要刑部一有涉及權貴的案子,林聰就交給林俊去審理,而結果也總是令人滿意,因此林俊在刑部深孚眾望。
當時的奸宦梁芳極得明憲宗的寵信,他“貪黷諛佞,諂事萬貴妃,日進美珠珍寶悅妃意。”與妖人李孜省、妖僧繼曉狼狽為奸,幹預政事,大興佛事,賣官拷打,其中以傳奉官的名義由宮中直接傳旨封官的就達數千人。甚至有的人從平民一躍而為太常卿。朝臣中隻要對他們的倒行逆施稍加指斥,就會遭到殘酷打擊。一時間他們的勢焰猖獗到了極點。但身為刑部員外郎的林俊卻沒有被這股惡勢力壓服,他不避憲宗的諱寵,上疏請斬妖僧繼曉,並彈劾當時寵盛一時的大宦官梁芳。憲宗見到此奏疏後,對林俊憤怒至極,便立即將林俊逮捕,下詔入獄,嚴刑拷打。謹身殿大光士壽光劉公、司禮太監王懷恩極力匡救林俊。憲宗大怒,以硯台投懷恩說:“若助俊訕我。”懷恩免冠伏地號哭,帝叱之出。成化二十年(公元1484年)冬十月丁巳,林俊被施以杖刑後,貶謫為姚州判官。
後來,在孝宗、武宗兩朝中,林俊雖高官厚祿,名利皆唾手可得,但他仍舊秉正無私。當時人稱他“剛方植躬,才品兼茂”,與南京吏部尚書林瀚,祭酒章懋、右都禦史張敷華並稱“南都四君子”。但其仕途坎坷,正德六年(公元1511年)又被迫致仕。
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四月,世宗朱厚聰繼承大統。世宗初年,求賢若渴,“凡為權幸所黜者,皆起列庶位,天下欣欣望治”。林俊以海內重望起自隴南,五月,出任工部尚書;次年,接替致仕的張子麟任刑部尚書。雖然他已是七十四歲高齡,但風采不減當年,“朝有大政,必侃侃陳論,中外想望其風采”。
然而,“曾來再期,偏聽私呢,秕政亟行”,世宗新政如曇花一現,很快就開始走下坡路了。中官葛景等朋比為奸、知法犯法的惡行暴露後,言官多次彈劾。而世宗競下詔將葛景等人不送法司,徑直交付司禮監審訊處理。身為刑部尚書的林俊認為“宮府一體,內臣所犯,宜下法司,明正其罪,不當廢祖宗法”,如果內臣犯法,法司不得考訊,將導致宮府異體。因此林俊懇請皇帝批準將葛景等交付法司公開審理,“以昭平明之治”。都督劉暉下獄。林俊認為劉暉與許泰同罪,應當按交結朋黨之律處罪,“請斬以謝天下”。廖鵬、廖鎧、齊佐等被判處死刑後,朝廷屢次下詔緩刑,林俊則多次乞請重刑誅之以正國法。又彈劾穀大用強行占用民田上萬頃。遺憾的是,上述正確意見,都沒有被朝廷采納,雖經林梭多次上書抗爭也無濟於事。“法”在封建社會是難抵皇帝的金口玉旨的。
嘉靖二年(公元1523年)閏四月,宦官崔文的家人李陽風向匠師宋鈺逼索賄金,沒能如願,就借宋鈺工作沒有做好,借機把宋鈺打得死去活來。事發後,此案交付刑部審理。案子正在審理中,崔文通過世宗的關係將李陽風全案移交錦衣衛審理。實際上廠衛早已勾結,案件移送錦衣衛,即替崔文設法免罪,因此林俊拒不辦理移交手續,“留不遣”,並且與世宗抗理力爭。兵科給事中也揭發崔文作惡多端。兵科給事中許相卿直言指斥:“近又庇崔文奴奪法司之守,斥林俊以違旨,怒言官之奏擾。事涉中人,曲降溫旨,犯法不罪,請乞必從。此與正德朝何異哉!俊,國望也,其去誌決矣。俊去,類俊者必不留。”但這翻忠言卻沒被世宗允納。為秉公執法,打擊宦官的囂張氣焰,第二天林俊再次上疏陳奏李陽鳳之事。世宗怒氣衝衝地要求林俊申明理由。林俊凜然陳奏道:“祖宗以刑獄付法司,以緝獲奸盜付鎮撫。訊鞫既得,猶必付法司擬罪。未有奪取未定之囚,反付推問者。文先朝漏奸,罪不容誅,茲複幹內降。臣不忍朝廷百五十年紀綱,為此輩壞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