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反腐敗神話與廉潔轉型——基於香港案例的研究 袁柏順(1 / 3)

作為一個實現了由腐敗到廉潔的轉變,且長期維持較高廉潔程度的成功樣本,香港反腐敗的經驗是廉政研究當中長盛不衰的話題。雖然香港懲處、預防、教育三管齊下的反腐敗戰略已經眾所周知,但其中教育戰略的重要性往往受到嚴重的低估。墨寧認為,教育戰略能夠在廉潔均衡狀態當中幫助維持一個已經較低的腐敗率,而在腐敗均衡中以及發生均衡轉換的情況下卻功效不大,因為當腐敗比比皆是之時,腐敗活動並不大會因大張旗鼓的道德教育而受到影響。與波普一樣,她認為,雖然教育戰略很可能也是必要的戰略,但教育戰略最好努力為懲處和預防的戰略服務。本文則認為,在由腐敗到廉潔的均衡轉換當中,懲處和預防雖然是整個反腐敗戰略的基礎,但卻有著先天的不足,它們未必能夠實現降低腐敗收益及收益預期,影響均衡當中博弈者的理性選擇;相形之下,社會神話的構建與運用,可以賦予教育戰略以更為巨大的力量。反腐敗社會神話一方麵可以激發民眾痛恨腐敗的情感,重塑廉潔的價值,另一方麵可以鼓舞民眾支持和參與反腐敗行動,幫助實現由腐敗到廉潔的關鍵性轉換。

一、理性選擇、社會神話與廉潔轉型

普遍而嚴重的腐敗,以及低度腐敗或較高程度的廉潔,往往被視為納什均衡,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身處均衡之中的任何一個博弈者,都無法獨自改變其所處的均衡狀態。對於一切反腐敗事業而言,最大的挑戰,無疑是找到合適的戰略,以打破腐敗均衡並實現從腐敗均衡到廉潔均衡的轉變,或者說完成廉潔轉型。論者往往認為,“卓有成效”的反腐敗戰略,其目標在於降低腐敗行為的收益,增加腐敗行為的成本,從而影響特定社會當中各行為者的理性選擇。如通過懲罰腐敗犯罪,使腐敗成為一種高風險而低回報的行為;使易受腐敗誘惑的政府部門及人員減少腐敗的機會;通過給政治領導人和公務員以適當之薪水,降低腐敗的誘惑[1]。一個廉潔而獨立的反腐敗機構則成為實現上述目標的關鍵。有論者進而提出,不僅要改變腐敗收益,而且必須改變收益預期[2]。通過建立反腐敗機構,推行反腐敗改革,一方麵對腐敗行為進行懲處,另一方麵通過製度設計預防腐敗,減少腐敗行為發生的機會,從而達到或改變腐敗行為的收益,或改變對於收益的預期,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循此路徑的反腐敗改革達到一定程度,“足夠廉潔”的政治就會產生向更為廉潔的政治的衝動(勢頭)[2],從而必然實現兩種均衡的最終轉換。而獨立反腐敗機構的建立,被認為是腐敗收益及腐敗收益預期改變的信號,是腐敗均衡向廉潔均衡轉變的開始。

然而,懲治與預防並舉的戰略並不能有效地改變腐敗收益及其預期,從而影響博弈者理性地選擇廉潔交易行為。經驗研究表明,反腐敗政策決定本身要麼對於腐敗“沒有什麼作用”,要麼發生作用的過程“緩慢得令人痛苦”[3]。旨在懲處的執法(紀)資源的有限性、腐敗預防效果的滯後性,尤其是腐敗民俗的存在,使得懲治與預防未必能夠改變腐敗收益與收益預期。而時間並不站在反腐敗力量一邊,腐敗民俗相較反腐敗力量更為強大。在普遍腐敗的情境下基於理性選擇的懲治與預防戰略,未必能夠實現均衡的轉換,更可能在經過腐敗民俗與反腐敗改革之間一定時期的拉鋸戰之後,最終重回腐敗均衡之中。短期內實現關鍵性轉折因此十分必要。而關鍵性轉折的實現,有賴於社會動員。反腐敗神話的構建與運用,可以改變腐敗民俗,動員民眾支持和參與反腐敗工作。

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阿羅(Kenneth Arrow)、唐斯(Anthony Downs)、奧爾森(Mancur Olson)的推動,理性選擇理論呈現出空前繁榮的局麵並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許多西方學者熱衷於運用理性選擇理論來分析政治與社會現象,其中包括對腐敗問題的研究。在國內學界對於腐敗問題的研究中,理性選擇理論亦成為最具影響力的分析工具之一。由此衍生的腐敗機會、成本、收益模式,已經被廣泛運用。

但是,理性選擇理論本身並非毫無缺陷。正如諾思(Douglass Ceil North)所指出的,理性選擇理論“不能有效地解釋”那些在生活中同樣常見的、並非出於自身利益算計的人類行為,如隱姓埋名的無償獻血等利他行為、要冒重大犧牲而無明顯可能利益的非理性選擇行為等[4]。格林(Donald P.Green)等學者更是認為,“理性選擇模式在經驗上應用成功的事例屈指可數”[5]。

廉政研究者同樂於引用其著作的貝克爾與其他理性選擇學派的經典作家們一樣,在將理性選擇理論運用於犯罪研究時亦同樣不乏審慎。他承認理性人對於不同活動帶來的損害或利益的認識經常存在分歧,如對某些人來說,任何競爭的勞動市場決定的工資率都是可以接受的,而在另一些人看來,低於某一最低限量的工資率則是對基本人權的侵犯;對於某些人來說,隻要願意支付市場價格,賭博、賣淫、墮胎都可以自由地進行,而在另一些人看來,賭博無異於罪惡,墮胎等同於謀殺。貝克爾的研究所建基的理論預設卻並“不考慮這些分歧”[6]。但事實上,這些分歧恰好是至關重要的。犯罪行為如果涉及道德與價值,則並非單純利益計算可以衡量。從這一意義上來說,廉政研究當中任何基於理性選擇理論的分析工具與方法本身的缺陷不可忽視。正因如此,需要其他的理論來解釋同新古典理論關於個人主義合理算計相背離的那些情況。

反腐敗改革同樣是一場鬥爭,一場“革命”。身處腐敗均衡之中的博弈者即便接收到反腐敗的信號,亦很可能隻會暫停或更為隱蔽地從事腐敗行為,難以做到真正的改弦更張。至於挺身而出支持和參與反腐敗改革,這對於博弈者個人來說則根本不是理性選擇的行為。

腐敗民俗(Folklore of Corruption)的存在使得理性選擇的天平更容易偏向腐敗均衡的維持,而不是廉潔轉型。腐敗民俗是瑞典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繆爾達爾最早提出的一個概念,意指一個社會內部廣為流傳的關於腐敗的看法和與此相伴而生的情感[7]。在論及香港反腐敗的相關論著中,墨寧對這一概念的看法更側重於強調其後所體現的對腐敗的信念,而Lee則更強調作為價值與習俗的腐敗。腐敗民俗的概念雖未為繆爾達爾所展開論述,對它的理解不同的學者也各有側重,但腐敗民俗的客觀存在、腐敗民俗的存在不利於腐敗控製卻被認為是肯定無疑和基本一致的。如果腐敗是無關道德的行為,“如果腐敗變得理所當然,憤恨就會變成對於有機會通過不光彩手段營私之徒的羨慕”。義憤不生,舉報腐敗行為就缺乏相應的意願。此外,腐敗的傳言或者民俗還會使人們對腐敗行為的普遍性,尤其是高級官員中腐敗盛行產生一種“誇大的印象”,而不論它是否屬實。如果某些眾所周知的腐敗分子能夠逍遙法外,那麼這一事實反過來又會使人們關於腐敗的看法得到證實和強化。而相信腐敗十分普遍的觀念常常會使人們放棄對腐敗行為的抵製,甚至主動參與腐敗的交易行為之中,而這種主動參與顯然成為人們理性選擇的必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