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歐五國是世界上最廉潔的地區之一,在國際有關廉政評比中一直處於最廉潔的十個國家之列。全方位的監督體係,是北歐廉政建設的保證。北歐國家普遍建立起了議會監督、政黨監督、專門機構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五位一體的監督體係,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它們的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織起了一道嚴密的法網,做到了有罪必罰,打消了貪官的僥幸心理。
在北歐,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十分重要。2002年5月芬蘭《晚報》披露,文化部長蘇維·林登利用職務之便批準向其擁有股份的一家高爾夫公司提供17萬歐元的政府讚助,引起有關部門調查。一周之內,林登便被迫辭職。在芬蘭,政府檔案館以及公共部門的所有檔案材料不僅對專家和研究人員開放,而且也對新聞界和公眾開放。總統府門口沒有警衛,隻有一個秘書負責接待,總統可以隨時應約與任何公民進行平等交談。
瑞典是最早開放政府記錄供民眾查詢的國家,早在230多年前,瑞典公民就有權查看官員直至首相的財產及納稅清單,該製度一直延續至今。如果哪個官員賬戶上出現了不明進項或不正常消費,可能就要接受調查。
上世紀90年代,在討論如何在中國這樣一個社會和經濟正處在轉型期的大國有效地杜絕貪腐和防治濫權時,不少專家學者注意到香港和新加坡的經驗,並把它們的經驗概括為“高薪養廉”。他們的出發點或許不錯,但他們的觀察似是而非,結論因此極為誤導。不可否認,任何一個國家公務員收入過低都會影響到工作態度和服務質量,例如在巴基斯坦,卡拉奇市一個區的警察局一年經費不到800美元,警察不可避免地因“窮凶”而變“極惡”,向普通百姓敲詐勒索;在孟加拉國,許多政府部門公務員的月薪隻有正常需要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公務員所得不足以養活一家老小,為了“自救”,他們必然要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利用職權索賄受賄,由此形成“人窮誌短,馬瘦毛長”的腐敗風氣。
在這種情況下,要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減少腐敗,不能不考慮提高公務員薪俸,改善待遇,使之維持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但在北歐國家的私營企業和私有部門,工資薪俸要遠遠優於公有部門。“透明國際”從1995年起每年發布的世界各國清廉指數排名中,一直名列前茅的北歐五國(冰島、芬蘭、丹麥、瑞典、挪威)和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三國的國家公務員,不論是郵局職員還是學校教師,不論是議會工作人員還是中央政府職員,其收入都遠較私營部門低,一個郵局職員和海關官員年收入不過20萬元人民幣左右,絕無“高薪”一說。就連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委員,除了本職工作薪水外,其委員兼職津貼也十分微薄。挪威首相年收入在2000年3月以前,就一直維持在37萬元人民幣左右,隻是在2000年以後才調升至80萬元人民幣而已,但同時期一個北歐航空公司的總裁,年收入卻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外加種種令人咋舌稱羨的福利津貼。
但北歐國家公務員卻以廉潔著稱,鮮少爆發貪瀆醜聞。貪腐案件發生較多的地方反而是私營公司。這是因為,北歐國家各種監督機構對公營部門監督較強,而對私營部門的監管,尚缺乏有效措施。再看中國近年來查辦的一係列貪腐大案要案,不論是周北方、王寶森、陳希同,還是成克傑、胡長清、李紀周、李嘉廷、查克明、馬向東、慕綏新,抑或是侯伍傑、王昭耀、陳良宇、劉誌華、王有傑、杜世成等等案,沒有一例是因為這些貪官家裏太窮,揭不開鍋才鋌而走險的。中紀委在全國範圍內查處的黨員幹部貪汙腐敗案件,沒有一例是因為收入過低,養活不了一家老小才貪汙瀆職的。可見,貧窮和貪腐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持“高薪養廉”觀點的人很多隻是被香港和新加坡公務員的優渥待遇所迷惑,他們隻看到兩地政府公務員工資同私營企業部門相當的表象,卻看不到這兩地公務員薪水與權責之間的關係,看不到當地有關立法及行政措施或條例對公務員操守和工作表現的詳細、嚴格、公開的獎懲措施。政府各部門對公務員恪盡職守接受監督不但有明確規定,而且盡量公開工作程序、精簡工作流程、落實責任到人,削減各級官員任意處置權,減少貪瀆機會,嚴禁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或與職務相關的資訊和資源牟取個人利益。香港廉政公署和新加坡反貪局對失職、瀆職公務員都有極其嚴厲的懲處。反觀中國大陸,權力少有製約,跑官買官的人不在少數,對這種人實行高薪養廉恐怕是欲壑難填、南轅北轍。目前中國公務員名義工資收入已在國民收入的最前列,而且各級黨、政領導人在住房、用車、秘書、差旅補助等方麵以各種不同形式享受的各種津貼,還成為一個巨大黑洞,“合法”的隱性收入是舉世罕見的。但就是這樣,腐敗照例進行。
英國從19世紀開始對公務員製度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收效顯著。它首先是重視國民的道德教育。英國學校借助宗教教育進行道德教育,並直接開設道德教育課程;還將道德品質教育蘊含在文學、藝術、曆史、健康教育及為人父母和家庭生活的準備教育等課程中,幫助學生了解社會的發展以及人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除學校教育外,走上工作崗位的英國人仍要繼續接受各種道德教育,尤其是職業道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