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2 / 3)

經營者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搜查消費者身體以及其他攜帶的物品,從而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在郵購商品中,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並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經營者預收貨款但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案例11-10

常某於2004年6月購買了一部手機。回家後,常某按經銷商的告知及說明書充電,但不到3個小時,手機發生爆炸。常某找到經銷商要求賠償手機及其他損失,經銷商拒絕。常某又找到手機的客戶服務中心要求賠償,客戶服務中心派工作人員進行檢測,結果查明爆炸是因假電池和贈送的充電器無法將220V電壓變壓的原因所致,讓常某找經銷商處理此事。常某再次找到經銷商,經銷商同意更換一部同一型號正版手機及電池和充電器,在常某一再要求是正版手機和電池及充電器下,經銷商作出了正版保證,並稱不信可以檢測。但常某對換回的手機仍有質疑,於是將手機等附件送到商檢部門檢測,檢測證明手機和電池、充電器仍是假冒偽劣商品。

常某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經銷商當麵賠禮道歉,加倍賠償手機購置費。消費者協會認定,經銷商的行為構成欺詐,應當雙倍賠償購買手機款。

(二)經營者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政責任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標誌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對上述行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經營者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40條至150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