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3 / 3)

(四)經營者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的;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的;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的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他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思考題:

1.簡述消費者權利的內容,並舉例說明。

2.簡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責任主體的確定。

3.簡述經營者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

案例分析:

1.陳某一直使用某市電信的電話服務。2005年3月,某市電信公司收取了他2月21日-3月20日本地話費57.38元,陳某向電信公司索要電話清單,電信公司以《電信條例》第34條、第40條第2款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提供的是國內長途及本地電話收費依據等,並非全部通話清單為由拒絕提供。

陳某於2005年4月6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電信公司提供包括市話清單在內的全部通話清單。

問題:

(1)陳某能否要求電信公司提供市話清單?

(2)電信公司能否以《電信條例》規定為由,拒絕提供市話清單?

2.2003年3月15日,某市教師高某在該市某家電中心購買了一台著名品牌的電冰箱,價格2000元。試機時發現冷凍室沒有掛霜,家電中心經理認為這是因為室外濕度過高所致,並說電冰箱是直接從廠家進的貨,質量沒有問題,還表示1個月內如有質量問題包退包換,高某在得到保證後遂運走了冰箱。3月20日,高某在家試機,發現冰箱不製冷,同時還發現冰箱上下門中間有一條邊發燙,封條變形,冷凍室有流水現象。高某立即找到該中心經理說明情況,經家電中心修理後,冰箱仍不製冷。原來冰箱是一台有質量問題而被其他客戶退回來的次品,但家電中心經理卻故意隱瞞了實情。高某提出退還要求,但被拒絕。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該家電中心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第十二章 房地產法律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