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其他利用是指除許可使用及轉讓外,著作權還可以用來作為債的擔保、信托、破產財產強製執行以及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對象。
(二)著作權的限製
任何作品都是在前人的智慧和文化遺產的基礎上創作完成的,同時又是促進全社會文化的發展和提高所必需的,因此,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控製權也不應當是絕對的和無限製的。為了協調著作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矛盾,就對著作權做了必要的限製。著作權的限製包括:不認為侵權的行為;法定許可使用和強製許可使用。
1.不視為侵權的行為
著作權法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地合理使用。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屬合理使用範圍: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報紙、期刊、廣播電視、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報紙、期刊、廣播電視、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為了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上述這些限製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限製。
2.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並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各項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製度。我國的法定許可表現在以下幾方麵:凡著作權人向報社、雜誌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後,除作者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並且除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不支付報酬的以外,應當支付報酬;表演者為製作錄音錄像和廣播、電視節目進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除非法律有不同規定。
3.強製許可
強製許可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由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情況,將對已經發表作品進行特殊使用的權利授予申請獲得此項使用權的人,並把授權的依據稱作“強製許可證”。故該製度又稱作“強製許可證”製度。特別是為發展國家的教學、學術活動和科學研究方麵的便利,允許主管機關頒發翻譯權與複製權的強製許可證。強製許可是非獨占性的,不得轉讓。強製許可證僅限於該國內有效。根據強製許可證而使用作品的報酬,通常由法律確定。
四、著作權的保護
作者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一生和作者死後50年,為保護著作權,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製度。侵犯著作權是指公民、法人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外,擅自使用其著作權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對侵犯著作權行為規定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以下行為都是侵犯著作權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沒有參加創作,為牟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對於以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下列民事責任: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和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上述侵權的民事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二)行政責任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較嚴重的著作侵權行為給予警告、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侵權複製品及製作設備和罰款的行政處罰。《著作權法》列舉了7項這種侵權行為: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未經錄音錄像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轉播、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對於前述第1項行為給予罰款1000至5000元;對於第2至第6項行為,罰款1萬至10萬元或者總定價的2至5倍;對於第7項行為,罰款1000至5萬元。行政處罰的決定一經作出即具有強製力,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3個月內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到人民法院起訴的,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二)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對嚴重的侵權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侵犯著作權嚴重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單處或並處罰金。
思考題:
1.專利製度有什麼作用?
2.授予發明專利需要哪些條件?
3.怎樣申請注冊商標?
4.簡述注冊商標侵權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5.著作權人有哪些財產權和人身權?
案例分析:
1.中國學者王某在法國完成一項產品發明。2002年12月3日,王某在我國某學術研討會上介紹了他的這項發明成果。2003年6月16日,出席過這次研討會的某研究所工程師張某,將這項成果作為他自己的非職務發明,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1993年5月5日,王某以這項成果在法國提出專利申請。2004年4月28日,王某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同時提出要求優先權的書麵聲明,並提交了有關文件。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2.某酒廠生產的“天下景”牌葡萄酒,其包裝正麵和兩側的圖形、字體、色彩均與已經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萬寶路”牌卷煙盒相近似,其封口上印的標識也與“萬寶路”卷煙封口相近似。該廠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現後,責令該廠停止銷售這種葡萄酒,收繳其全部外包裝,並處以罰款。
問:本案的處理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3.中學英語教師甲積數十年教學經驗,總結出一套提高英語水平的學習方法。學校指派青年教師乙將甲的學習方法總結成書麵材料以便推廣,乙在跟班聽課和向甲請教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構思編寫了介紹甲的學習方法的材料。以後,乙應出版社的要求,對該材料作進一步加工,寫成《英語學習妙法》一書,署自己一人的名。該書出版後,甲提出異議,認為該書的作者應是自己而不是乙。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第八章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