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1 / 2)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法主要規範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有效和無效及合同的履行、變更、保全、終止及違約責任等問題。在經濟生活中,合同法能夠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合同當事人交易目的的實現,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交易安全,是經濟合作、技術交流、貿易往來的法律形式,是維護商業信用的法律保障。現階段,合同法已經成為我國規範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法律。

一、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指任何確定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協議,它既包括民事法律中的合同,還包括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中的國家合同等協議形式。狹義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商品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行為

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合同的目的及內容是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並且《合同法》調整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財產關係,不包括身份關係。《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合同的成立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方當事人須互相作出意思表示,且該意思表示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之上;各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應當是一致的,即當事人之間具備了“合意”,合同才能成立。

二、合同的種類

合同依據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合同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均可以為非要式合同。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雙方是否獲得利益,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求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有償合同是商品交換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實踐中,絕大多數反映交易關係的合同都是有償的。無償合同是指一方付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憑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還不能產生一定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必須在一方實際交付了標的物之後,才能產生法律效果。

(四)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是否規定了合同的名稱,可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認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則規定的15類合同都屬有名合同。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名稱與規則的合同。根據合同自願原則,隻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可以自由訂立無名合同。

(五)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這是依據當事人之間是否互負義務進行的分類。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單務合同則是合同當事人中一方負有義務,另一方不負有相對義務的合同。單務合同典型的形態是一般贈與合同。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相互有聯係的合同之間的主從關係為劃分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在兩個相互有聯係的合同當中,不需要依賴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合同為主合同;反之,以他合同(主合同)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是從合同。

(七)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根據合同條款是否是因當事人協商產生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非格式合同與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條款是經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的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形態。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提供預先製定好的合同格式條款,在相同條件下,相對人一方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隻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