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著作權法(2 / 3)

(5)表演權

表演是演奏、上演劇本、朗誦等直接或者借助技術設備以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作品。表演權是指以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作品的權利。著作權人行使表演權,可以由自己直接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如自己表演或由他人表演。但對於已經發表的作品,他人進行表演時,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但表演人應支付報酬。

(5)放映權

放映權是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放映權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主要特點是形式此類權利要與一定的技術設備的使用相結合。放映的本質特征是將作品的影像或影像連同聲音向公眾再現。電影的放映權由製片人行使,他人要放映電影時,隻需征求製片人的許可即可。

(6)廣播權

廣播權是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係統傳播作品。播放權是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傳播係統傳播作品的權利。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未發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7)信息網絡傳播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著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的時間、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網絡信息範圍十分廣泛。除傳統媒體所包括的政治、經濟、文化、新聞、軍事、廣告等信息外,還包括電子郵件、軟件、BBS、聊天室等交互式信息。

(8)製片權

製片權是指著作權人享有的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電視、錄像等影視作品的權利。

(9)改編權

改編權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通過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或者用途,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權可以由著作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著作權人許可他人行使。改編者對於自己改編後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改編作品著作權的行使,不得侵犯原著作權人的權利。

(10)翻譯權

翻譯權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翻譯權可以由著作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著作權人許可他人行使。翻譯後的作品,譯者享有著作權,但翻譯作品著作權不得侵犯原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將已經發表的漢字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也不向作者支付報酬。

(11)彙輯權

彙輯權是指根據特定要求選擇若幹作品或者作品片斷彙集編排成一部作品的權利。編輯人對編輯後所形成的作品,享有整體的著作權。編輯人行使編輯作品的著作權,不得侵犯作者對其中可單獨使用部分著作權的行使,作者單獨行使著作權時,也不得侵犯編輯人的著作權。

此外還有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也叫作品傳播者權,指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對其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我國的鄰接權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者權和廣播組織權。出版者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係列權利的統稱,如圖書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和版式、裝幀設計權。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依法對其表演所享有權利,如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等。錄音錄像者權是指錄音錄像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廣播組織權是指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廣播組織對其編製的廣播電視節目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著作權的客體

著作權的客體是指著作權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作品。

1.作品的概念和條件

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作為著作權保護對象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第二,作品必須表達作者的思想感情;第三,作品必須有客觀的表現形式,即作品必須以語言、聲音、文字或者色彩等形式表現於外部,使人能感知,如僅存於作者頭腦中的作品,即使作者付出了巨大的創作性勞動,也不能獲得著作權;第四,作品應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的範圍。

2.作品的保護範圍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法》不保護的部分有:違反法律的作品,如被認定為違法出版物和淫穢出版物等的作品;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曆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案例7-6

杜某為農貿市場承建牌坊,請詹某按其提供的藍本在牌坊上繪製包括以八仙過海、桃園結義、千裏走單騎為主題的彩繪圖以及一幅風景畫作為牌坊的主體圖。主體圖繪製完成後,杜某擅自在“八仙過海”圖上署名,標明杜某為彩繪製作人,並經當地電視台做了報道造成一定影響。詹某因此以杜某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責令杜某將牌坊“八仙過海”主題圖上標明杜某為彩繪製作人的字樣除去,並賠償詹某損失1000元。杜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詹某雖然對受杜某之托臨摹他人的“八仙過海”圖沒有著作權,但杜某擅自在他人製作的繪畫上署名構成侵權。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故維持原判。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隻有作者才可以在其作品上署名,非作者是不允許署名的。本案中,杜某不是作者,不應該署名,因此,他在“八仙過海”圖上署名是違法的。詹某受杜某之托臨摹他人的“八仙過海”圖也沒有著作權,他應注明著作權人,同時,他可以說明自己是臨摹人。

三、著作權的利用和限製

(一)著作權的利用

著作權的利用包括:著作權的許可使用;著作權的轉讓;著作權的其他利用。

1.著作權的許可使用

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授權要求使用自己作品的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和一定的範圍內使用其作品的行為。這種利用通常是通過使用許可合同來實施的。著作權人利用使用許可合同可以將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或者幾項內容許可他人使用,同時向被許可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著作權使用費,以保障實現著作財產權益。這通常被稱作著作權許可證貿易。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許可使用作品的權利性質;許可使用的範圍、期間;付酬標準和辦法;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2.著作權的轉讓

著作權的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一項或者幾項全部轉讓給受讓人,從而使受讓人成為該作品一項或幾項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新的權利人的法律行為。我國著作權法隻規定了著作權許可使用製度,而沒有關於著作權轉讓的規定。但我國在著作權貿易中已出現了大量的轉讓著作權的活動,急需立法完善進行規範,維護我國當事人的利益,以便同國際接軌。

3.著作權的其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