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布法律、決議
議案通過後,依法予以公布。修改或製定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發布命令公布;選舉結果及重要議案由全國人大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或由國家主席發布命令予以公布。
“參考資料”
[10-1]建國以來,曆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數是:第一屆為1226人;第二屆為1226人;第三屆為3040人;第四屆為2885人;第五屆為3497人;第六屆為2978人;第七屆為2978人;第八屆為2977人;第九屆為2979人。第十屆為2985人。1979年選舉法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500人。1986年12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改後的選舉法,將全國人大代表名額限製在3000名內。
[10-2]2003年12月12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討論了中共中央的建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草案,並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4條的規定,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2004年3月14日,出席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代表2903人,對憲法修正案草案進行投票表決。2890張有效票中,讚成2863票,反對10票,棄權17票,憲法修正案獲得通過。
[10-3]到2004年6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結束時為止,除通過了現行憲法和4個憲法修正案外,共審議通過了法律321件,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128件,法律解釋9件。同一時期,國務院製定行政法規96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地方性法規8000多件,民族自治地方製定的自製條例和單行條例480多件。從總體上來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立法工作,我國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的主要方麵,已經做到有法可依,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初步形成。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和地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是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經常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的機關,也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隸屬於全國人大,受全國人大的領導與監督,向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選舉和罷免它的組成人員。
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要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接受它的監督。中央軍委主席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和任期
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由每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從代表中選舉產生,並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為使全國人大常委會集中精力搞好工作,發揮它對其他國家機關的監督作用,也為保證國家機關之間的合理分工,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同全國人大任期相同,每屆任期5年,行使職權至下一屆全國人大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現行憲法擴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強化了其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的地位。憲法第67條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有21項,可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麵:
1.國家立法權及解釋法律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和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有權製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大製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製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2.對其他國家機關的監督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有權撤銷國務院製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製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3.人事決定和任免權
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由委員長會議提名,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任免專門委員會顧問。此外,它還有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4.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製度和其他專門銜級製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有權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出的議案,決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等。
5.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還主持全國人大的選舉;召集全國人大會議;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領導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等等。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會議製度和工作程序
1.會議製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合議製機關,舉行會議並通過決議是其行使職權的主要方式。委員長主持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會議有兩種形式:
(1)常委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集。會議由委員長召集和主持,委員長可以委托副委員長主持會議。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參加,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須列席會議,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2)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委員長會議由委員長召集並主持,也可以委托副委員長主持會議。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按慣例在每次常委會會議召開前的一個星期一般都要召開一次委員長會議。
2.工作程序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程序,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對法律草案和其他議案的提出、審議、通過和公布的程序。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均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其職權範圍內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