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3 / 3)

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議案經審議後,由常委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獲得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以上讚成方能通過。

法律案通過後由國家主席公布,其他議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自行公布。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麵提出對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書麵答複,或者由受質詢的機關的領導人在常務委員會議上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議上口頭答複。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設立了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以及辦公廳等機構。

“參考資料”

[10-4]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委員長1人、副委員長13人、委員65人,共79人組成;第二屆有委員長1人、副委員長16人、委員62人,共79人組成;第三屆有委員長1人、副委員長18人、委員96人,共115人組成;第四屆有委員長1人、副委員長22人、委員144人,共167人組成;第五屆有委員長1人、副委員長20人、委員175人,共196人組成;第十屆有委員長1人、副委員長15人、委員159人,共175人組成。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

全國人大的委員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常設性委員會,一類是臨時性委員會。

(一)常設性委員會

全國人大的常設性委員會主要是指各專門委員會,是從全國人大代表中選舉產生的按照專業分工的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大領導,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各專門委員會不是獨立行使國家職權的機關,對外不能發號施令,它隻是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的輔助性機構。到目前為止,全國人大共設有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等9個專門委員會。

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由全國人大主席團從代表中提名,由大會表決通過。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補充任命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根據需要為各委員會任命一定數量的非全國人大代表的專家作為委員會的顧問。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任期相同,即為5年。

(二)臨時性委員會

臨時性委員會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為必要時,按照某項特定工作的需要組成的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是全國人大代表。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無一定任期,對特定問題的調查任務一經完成,該委員會即可撤銷。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人大代表,是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他們代表全國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程序,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集體行使最高國家權力。

全國人大代表每屆任期5年,從每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為任期屆滿。

(一)代表的權利

1.出席全國人大會議,參與對重大問題的討論決定

按期參加全國人大會議、依法行使代表的各項職權,是全國人大代表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權利與活動方式。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進行討論、發表意見、參與表決,參加各種選舉活動,共同決定國家生活中的重大問題。

2.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

全國人大代表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有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的權利,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複。全國人大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屬於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1/5以上的代表聯名有權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等等。

3.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

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30名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可以書麵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應當寫有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由大會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麵答複,或在有關的會議上口頭答複,提質詢案的代表應參加有關答複的會議,並有權再提出意見。提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複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大會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複。在全國人大審議有關議案時,全國人大代表還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派人在代表團全體會議或代表團小組會上進行說明。

4.人身特別保護權

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非經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也應當立即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同時,司法機關對全國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製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監視居住等,也要經過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許可。

5.言論表決的免責權

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各種會議,包括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團小組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同時,全國人大代表在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也不受法律追究。

6.物質保障

代表行使職權時,代表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和享受工資等待遇。國家根據實際需要給予適當的補貼和物質上的便利。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並將這筆開支列入中央預算。

7.其他權利

如參觀、視察等;人大代表還有權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於我國人大代表是兼職的,國家還在時間、交通、通訊等方麵為其盡可能地提供便利。

(二)代表的義務

1.代表必須出席會議,對參與討論的國家事務認真調查研究和發表意見,認真履行代表職責。這既是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也是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法律規定,代表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2.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3.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係,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盡可能多地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接受原選舉單位和選民的監督。及時向原選舉單位報告自己的工作,聽取他們對自己工作的意見和要求。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