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一)全國人大的性質和地位
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這一規定表明了全國人大的性質和它在整個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全國人大由全國人民在普選基礎上產生的代表組成。全國人大在國家機構體係中居於最高地位,其他中央國家機關都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並接受它的監督。任何國家機關都不能超越全國人大之上,也不能與它並列。全國人大製定的法律、通過的決議和決定,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和執行。
(二)全國人大的組成和任期
1.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名額不超過3000人。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一名代表。我國采取的是地域代表製與職業代表製(軍隊)相結合,而以地域代表製為主的代表製。
2.任期
全國人大每屆任期5年。在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但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三)全國人大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其性質和地位通過它所行使的職權體現出來。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大的職權有15項,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主要方麵:
1.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有權修改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製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憲法的修改,無論是部分的修改還是全麵的修改,隻屬於全國人大;基本法律是國家法律體係的基本框架和主幹部分,因此也隻能由全國人大製定和修改。兩者均為全國人大的專有立法權,其他國家機關無權行使。
2.人事任免權
選舉、決定和罷免最高國家領導人。全國人大有權組織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形式主要是選舉和決定其他國家機關的領導人。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選舉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組織人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副主席和委員的人選。對於以上人員,全國人大有權依法定程序予以罷免。罷免案須由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即獲通過。
3.最高決定權
全國人大有決定國家重大事項的權力。包括: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製度;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例如,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決議。第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及關於綱要報告的決議。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批準設立重慶直轄市的決定。
4.最高監督權
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領導和監督由其產生的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國務院的不適當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中央軍委主席對全國人大負責。
5.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有權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由於國家生活複雜多變,而且在不斷發展中,因而很難完全預料可能出現的問題。因此,憲法不可能完全列舉全國人大的職權。但國家生活中的特別重大問題又必須由全國人大處理,現行憲法規定的本項職權就為全國人大處理這些新問題提供了憲法依據。
(四)全國人大的會議製度
全國人大的工作方式主要是舉行會議。會議包括例會和臨時會議兩種。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期一般半個月左右。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可以舉行臨時會議。每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以後的曆次會議由本屆人大常委會召集。
全國人大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團長、副團長。全國人大會議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會議的形式有預備會議、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預備會議在全國人大會議舉行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選舉本次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討論本次會議的議程以及決定其他準備事項。一切準備就緒,就召開正式的人大會議,一般是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並行。小組會議進行審議和討論,大會即全體會議聽取報告或進行表決。全國人大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全國人大會議公開舉行,並通過旁聽,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等形式向公眾傳播。但在必要時,經主席團和各代表團團長會議決定,可以舉行秘密會議。
全國人大開會時,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會議;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負責人,經主席團決定,也可以列席人大會議。自1959年以來,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同時召開會議,全體全國政協委員列席全國人大會議,這是我國的憲法慣例。此外,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有關人士可以依照規定旁聽。
(五)全國人大的工作程序
全國人大通過法律案以及其他議案,選舉和罷免國家領導人都要經過以下四個階段。
1.提出議案
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都可以提出屬於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關於憲法的修改,隻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如果是罷免案,則另有規定。
2.審議議案
對國家機關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對代表團或者代表提出的議案,則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3.表決通過議案
議案經審議後,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並由主席團決定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舉手表決方式或其他方式通過。憲法修正案由全體代表的2/3以上多數通過,采用投票方式表決。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