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機構的概念與特征
(一)國家機構的概念
國家機構是指一定社會的統治階級為實現其統治職能而建立起來的進行國家管理和執行統治職能的各級各類國家機關的總稱。國家機關是一定社會的統治階級為行使國家權力,實現國家職能而建立的具有強製力的單個的政治組織。國家機關是國家機構中的某一類或某一個組織,而國家機構是國家機關的總和。國家機構是國家形式的具體化,是國家政權的外在的物質的表現形式,體現和實現著國體的內在要求。它包括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領導機關以及軍隊、警察、監獄等暴力機構。
(二)國家機構的特征
與政黨、社會團體和其他企業事業組織相比較,國家機構具有以下特點:
1.鮮明的階級性
國家機構並不是代表社會全體成員利益的組織,而是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政治組織。其權力運作和職責都反映統治階級的意誌和利益。
2.特殊的強製力
國家機構作為一種國家組織,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活動,行使國家權力,代表國家執行國家職能,其行為以國家強製力為後盾,有些國家機關本身就是暴力機構,如軍隊、警察、監獄、法庭等,它保證著統治階級的意誌得以貫徹實施。
3.費用負擔的全民性
國家機構是由統治階級的優秀分子所組成。國家機構是統治階級的組織,但統治階級中不可能每一個成員都成為國家機構的組成人員。國家機構一般由統治階級的先進分子擔任各種職務,並按照統治階級的意誌和利益組織和開展活動。但國家機構的一切費用,包括公務員的薪俸由國庫開支,即由全體社會成員來負擔。
4.嚴密的組織體係
國家機構的具體設置、職權劃分及相互關係非常複雜,各機關按法律規定組成完整嚴密的有機整體,保證國家基本職能的實現。
5.協調性
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劃分職權,在職責範圍內互不幹擾,國家權力按照行使職權的性質和範圍不同而分工行使;同時各機關又互相協作、互相配合,共同為實現憲法規定的目標而運作。
6.國家機構是一個曆史的範疇
國家機構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與階級、國家、法律、政治等社會現象相聯係而存在,其組織、活動、職能隨國家的發展變化而變化。國家產生之前,不會產生作為國家標誌的特有的國家機構,在國家消亡以後,作為完成國家職能工具的國家機構也將隨之消亡。
國家機構的階級本質取決於國家的階級本質。根據不同的國家性質,國家機構有四種曆史類型:奴隸主階級的國家機構、封建地主階級的國家機構、資產階級的國家機構和無產階級的國家機構。這些不同國家機構為不同的階級統治服務,反映了不同的階級本質。
二、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體係
我國的國家機構是實現我國國家政治統治和政治管理職能的工具,它既具有其他國家機構的共同要素,也具有符合我國政治國情和社會國情的特點,是我國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憲法規定,從縱向看,國家機構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從橫向看,中央國家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地方國家機關分為一般地方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國家機關(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
三、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與活動原則
(一)民主集中製原則
憲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民主集中製是指導我國政治生活的主要原則,也是我國國家機構組織活動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
1.在國家權力機關同人民的關係方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2.在國家權力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係方麵,國家權力機關居於核心地位。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對國家權力機關製定的法律、法規、決議等規範性文件,其他國家機關必須貫徹執行。
3.在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上,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原則。
4.在國家機關內部的領導體製和會議製度方麵。不論是實行集體領導製還是實行首長負責製的國家機關,都是在民主集中製原則的基礎上開展工作的。
(二)法治原則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依法設立,嚴格依法辦事,依法行使職權,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不得越權、失職或濫用職權,不得違反法定程序,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