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責任製原則
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工作責任製。責任製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其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產生的後果負責。根據國家機關性質不同,責任製表現為集體負責製和個人負責製兩種形式。
集體負責製,又稱合議製,是指全體組成人員和領導成員的地位、權利平等,在重大問題上由全體組成人員集體討論並且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集體承擔責任。集體負責製能更好地集思廣益、充分發揮群體的智慧,克服主觀性和片麵性,防止個人獨斷專橫或極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現象出現。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等都是實行集體負責製的機關。
個人負責製,亦稱首長負責製。是指國家機關在行使法定職權時,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由首長個人決定並承擔相應責任的一種領導體製。這種責任製分工明確、權責相應,決策果斷迅速,在執行決定時可以避免出現無人負責、推卸責任的現象,而且還能夠發揮首長個人的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我國行政機關和軍事領導機關均實行首長負責製。個人負責製是在相應會議集體討論的基礎上由首長個人決定的,所以它和首長專製劃清了界限,與民主集中製並不矛盾。
(四)聯係群眾原則
憲法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係,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這是由我國的國體所決定的,是國家機關實現其職能的必然要求。這一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民本位意識,反對特權思想;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廣泛吸收人民群眾參加國家事務的管理;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注重調查研究,克服官僚主義;有關國家機關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檢舉,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製和打擊報複,以確保公民民主監督權的實現。
(五)精簡、效率、廉政原則
憲法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製,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製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精簡包括兩個方麵:一方麵要求科學、合理地設置國家機關並分配相應的權力,撤銷不必要的機關,合並職權重疊部門,將各機關的職責權限優化組合;另一方麵要求機關內部減少層次和人員,提高工作效率。辦事需要花錢,政府的開支來源於人民的稅賦,因而要少花錢、多辦事,精簡與效率原則正是體現了這一要求。反腐倡廉、勤政為民是我國政權的基本特征之一。
(六)民族平等原則
憲法第2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平等是民族團結、祖國統一的基礎。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內容之一就是各民族人民共同當家作主。因而,在國家機構的組織活動中充分體現著民族平等原則: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國家設立專門的民族事務機構:全國人大設有民族委員會,國務院設有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隻要這個行政區域內有民族事務的,都相應設立民族事務的管理機構;在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凡是這個地方有少數民族聚居的,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同時對人口數較少的少數民族予以照顧;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在訴訟過程中尊重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七)堅持黨對國家機構的領導原則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的這種領導地位是曆史形成的,是全國各族人民所公認的。黨對國家事務實行領導,作為一條不可動搖的政治原則,已被裁入憲法序言之中。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是通過黨對國家機構的領導來實現的。放棄這種領導,就談不上執政地位、領導地位。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武裝力量必須接受黨的領導。但是,黨同國家機關的性質不同、職能不同,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也不同。黨對國家機構實行領導,並不是黨組織代替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加強黨的領導必須改善黨的領導。黨要善於把黨對有關國家重大事務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誌,要善於通過在國家機關中的黨組織和黨員的模範先鋒作用來實現黨的領導。即黨對國家機構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組織領導和思想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