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權利保護(3 / 3)

(1)如何理解農民工的社會處境?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為追討農民工工資所采取的整治措施的性質。

(3)利用特定主體權利保障的理論,綜合評析國家出台措施治理建築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做法及其意義。

4.幾件與公民權利有關的事例

(1)1995年12月,浙江醫科大學作出一則決定,從1996年起該校不招收吸煙學生,其理由是:吸煙是當今世界公認的三大不良習慣之一,為保護公共潔淨環境和人類健康,應該積極提倡不吸煙,而培養健康衛士的醫學院更應帶個頭。這一消息被國內幾家有影響的文摘報紙轉載。在此後的1996年初在北京召開的第十屆世界煙草和健康大會組委會上,大會發出了《在全國醫學院校開展禁煙活動的倡議》,倡議從1996年開始醫學院校不再招收吸煙的學生。

作出上述決定的決策者可能沒有意識到,雖然這一決定的願望是良好的,積極提倡不吸煙的理由也是充分的,但這一決定的實質性內容――不招收吸煙學生――卻是同憲法賦予公民的受教育權利相衝突的,因為它以吸煙這一不良生活習慣為由而剝奪了這一類公民的受教育權。值得深思的是,對這一決定,國內新聞媒介、輿論及有關公民權利維護保障機構至今尚未作出反應。

概括地講,這一決定帶來以下一些法律問題:當對一種有違“社會公德”的行為進行法律性製裁卻又同憲法權利相衝突時,是維護憲法權利,還是維護“社會公德”而剝奪憲法權利;一個教育事業單位有無權力作出與憲法權利相衝突的決定,事業單位乃至行政單位的法定權限有哪些;當一個行政的或非行政的決定明顯地同憲法權利相衝突時,由哪一級哪一個權力部門對此進行憲法審查和糾正,等等。

(2)譙菲與其丈夫張德智是中國石油工程建設公司職工。1993年底,張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對其進行挽留,並闡明職工調動、辭職的有關規定;“男性職工申請辭職,如係雙職工,夫婦二人應一並提出申請,方可按程序辦理。”1994年1月21日,公司又發出《關於調動(辭職)職工補充規定的通知》,規定申請調出(辭職)的職工,如係雙職工,夫婦雙方應同時調出,3個月後不調出公司的,停發工資,收回住房。1994年7月4日,譙菲接到單位通知,說1994年3月24日公司已同意張德智辭職,同時限令她3個月內調離公司並交回住房。公司自7月5日起不再安排譙菲工作,7月15日起停發她的工資和各種待遇。

麵對這突如其來的厄運,譙菲開始向勞動部、全國婦聯、全國總工會、公司上級主管部門等單位反映情況。在與單位調解未果後,譙菲於1995年2月底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以公司依據內部規章製度作出對張、譙的處理結果並無不妥之處為由,判譙菲敗訴。譙對仲裁不服,於1995年7月13日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西城區人民法院於1995年8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根據本企業特殊性,為了穩定隊伍,加強管理製定的規章製度,符合國家的法律、政策,予以維護”。譙認為被告不按規定批準張的辭職是違法的;在男職工辭職後對同單位女職工采取的株連行為是違反國家勞動法律和勞動管理政策的,故對西城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於1995年9月11日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決:中國石油工程建設公司應張德智的請求將其妻譙菲由四川接到該公司工作,張德智辭職時曾書麵保證其妻3個月後將調離該公司。該公司依張德智的書麵保證及該公司的有關規定所作出的對譙菲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是建立在雙方權利義務一致的基礎上的決定,該決定沒有違背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不構成株連。譙菲要求撤銷該公司對其的處理決定,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對此案的判決結果,有關方麵發表了看法:譙菲的律師指出,判決書對勞動爭議的關鍵問題之一的即企業所作的“夫婦雙方男方辭職,女方也須一同調離或辭職”規定的合法性避而不談,而完全依據其夫張德智的書麵保證作出判決,其性質與丈夫立字據即可賣妻無異;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勞動爭議處表示:中油建公司有關職工辭職的規定及補充規定不合法,部分違反了勞動部68號文件。一個與國家政策相抵觸的規章,在訴訟中不能作為法律依據。北京市高級法院的兩位女法官聽取了譙菲一案審理過程後表示,從法律上來講,此案判決確有與現行法律相違背的地方,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此類爭議也還有爭論。並告知譙菲,對二審判決不服可向終審法院再申訴。

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案例,並且此類事例在全國並不鮮見。此案暴露出的問題是:該企業作出的這種“夫婦雙方應同時調出”的規定明顯地同憲法權利、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衝突,這樣的企業規章竟能夠連續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一審法院、二審法院的支持。法院的判決理由中所提到的企業製定的這種“規章製度符合國家的法律、政策,予以維護”,認為企業的決定“沒有違背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這其中的“國家法律、政策”指的是什麼樣的法律和政策?人民法院對企業規章製度進行司法審查時,依據什麼標準來進行?企業在行使自主權時,如果製定的規章製度同憲法、法律相衝突時,怎麼辦?企業自主權的行使是否可以超越國家法律?丈夫是否可以代替妻子處置其勞動權,丈夫的書麵保證對妻子有無效力?等等。

(3)比起上一案例中的譙菲,上海希爾頓酒店員工王芳就幸運得多,她通過法律訴訟爭回了自己的應有權利。王芳原就職於上海希爾頓酒店,後離開了該酒店,應聘於另一家公司,恰巧這家公司的辦公地點就在她原就職的希爾頓酒店內。當她欲前往公司上班而踏進該酒店時,卻遭到了拒絕。該酒店在其員工手冊第9條中規定:“辭職、退職員工,6個月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該店。”這一規定顯然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利,與我國法律相悖。而她新應聘的公司要求她在規定的期限內上班,如不能前來上班,應聘將失效。在這種情況下,被逼無奈的王芳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指控該酒店侵犯了她的人身權利。在經過一段審理後,靜安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希爾頓酒店應排除對王芳進入該酒店的妨礙。此案審判長吳裕華認為,“希爾頓”違法之處是它限製了當事人的勞動就業權,其員工手冊第9條應該取消。

“王芳事件”的勝訴,是公民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一個案例,也是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力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一個典型案件。此案審理的首要前提便是對希爾頓酒店員工手冊第9條規定進行司法審查,隻有在對此規定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司法評價後,才能進而對該酒店的行為作出裁決。問題的實質在於:究竟根據什麼來對此(員工手冊第9條)進行司法評價?是根據國家憲法、法律及其他法律性文件,還是根據別的什麼標準。在這種評價過程中,行使司法權的法官們的法治意識就不像人們平時所理解的那樣抽象和不可捉摸,而是實實在在的直接影響案件公正合理合法裁決的重要因素。

(4)1995年初,廣西南寧市二輕醫院職工要求成立工會,並通過院黨支部書記請示市總工會組織部,組織部答複:“有80%以上的職工申請,就打報告來。”但此一合乎憲法權利的合理要求遭到該醫院院長及輕工局局長、書記的反對,他們召開大會輪流對廣大職工進行指責,並當眾宣布:職工們要求成立工會,是要“取消共產黨的領導”、“是非法組織”、要“堅決取締”。職工們對此不服,派代表一次次到上級有關領導部門反映,奔波呼號近一年,醫院的上級領導、南寧市二輕局就是不批準。

職工要求成立工會,既是憲法權利,又符合工會法,但竟被這些手裏擁有某些權力的人視為“非法”,並扣上“取消共產黨的領導”的政治帽子。這樣的權力掌有者連基本的法律意識都不具備。這樣的權力掌有者雖然在我們社會中不占多數,但他們對公民權利的享有和實現卻構成極大的威脅。

討論:法治社會如何對待公民的私有權利?

§§第十章 國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