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習思考題]
一、問答題
1.如何理解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
2.我國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權利和自由?
3.我國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自由包括哪些方麵?
4.什麼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國憲法如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5.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有哪些?
6.公民應當如何正確行使權利和自由?
二、討論題
1.李某在高校做收發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隱匿、毀棄和開拆他人信件數百封,由此造成多人與學校的聯係中斷,影響了工作和學習,他還在學生中傳播擴散了一些信件中的隱私內容,造成不良後果。
討論:
(1)李某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憲法規定?
(2)李某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什麼權利?
討論要點提示:
(1)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通信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聯係方法,通信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的人身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隱匿、毀棄、非法拆開他人信件是對公民權利的侵犯。
(3)本案中李某隱匿、毀棄和開拆他人信件數百封、擴散信件中隱私內容,手段卑鄙,性質惡劣,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其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製裁。
2.遼寧省某市中學生賈某參加了1998年高考,得了558分,當年的省重點分數線是565分,但她是市級優秀學生幹部,可以降低10分投檔,這樣她就可以進入重點大學。然而她的“優秀學生幹部”稱號竟被教委高招辦有關人員寫成了“三好學生”,她因此不能享受降分政策,最後進了一所普通院校,而與她同校同屆不同班的張某卻憑“優秀學生幹部”的10分進了重點大學。
討論:
(1)賈某的何種憲法權利受到了侵犯?
(2)誰應當對賈某的損失承擔責任?
(3)如果賈某訴至法院,法院可否直接判決賈某進入重點大學學習?討論要點提示:
(1)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尊嚴權利當中包含的榮譽權是指公民的榮譽不受侵犯、剝奪的權利,包括人身和財產兩個方麵,憲法保障公民的榮譽權。
(2)本案中賈某“優秀學生幹部”稱號竟被教委高招辦有關人員改成了“三好學生”,因而不能享受降分政策,權利受到侵害,教委高招辦有關人員的錯誤無論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教委均應當對賈某的損失承擔責任。
(3)如果賈某訴至法院,法院不能直接判決賈某進入重點大學,否則法院將超越憲法規定的審判權限。
三、事例分析
1.反映同性戀題材的電影《斷背山》在2006年奧斯卡金像獎上的大獲全勝,讓同性戀話題再一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曾經向全國兩會提交過《同性婚姻提案》的中國社科院研究員、權威性學博士李銀河,打算在2006年3月5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再次提交此提案。李銀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坦述:“我知道沒有通過的可能性,但我要幫助他們。中國目前的環境還沒有達到那麼成熟的水平,而一些發達國家也是通過長時間的爭取才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
世界各國對同性戀婚姻的態度各不一樣,2000年12月,荷蘭參議院通過一項法律,允許同性戀者結婚並領養孩子,該項法案於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使荷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其鄰國比利時緊隨其後。2001年6月22日,比利時部長會議上通過了一項法律草案,規定今後在比利時境內的婚姻不一定必須是異性間的結合,婚姻也可能是由兩名男性或是兩名女性所組成的。另外,德國、芬蘭、英國、加拿大等國也都在法律上對同性婚姻予以不同程度的承認和保護。而被認為開放、民主的美國仍有很多州對同性婚姻持反對態度,既不承認其他州同性婚的效力,也不允許州內出現同性婚。這些現象意味深長。
2004年,我國官方首次向外公布了中國同性戀人群的數量:500萬-1000萬。有專家估計,這個地下人群數目可能在5000萬左右。在建造和諧社會中,人們開始認識到,這個龐大人群的生活、它們的心理感受也同樣重要,他們是人們中的一員,他們就生活在我們的身邊,或許是我們的家人、朋友、同事。
請問: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一特殊群體的權利?
2.某企業為了多賺錢,從偏遠山區以較低的工資雇傭了很多初中還沒畢業的孩子。這些孩子每天早上六點起床,中午隻休息半個小時,下午六點下班,有時晚上還要加班。很多孩子無法忍受這種長時間的勞動,請求回家,但工廠方麵不允許他們走。該廠實行全封閉式管理,吃、住、工作都在廠裏,即使打電話旁邊也有人看守,孩子們根本逃不脫。後來,學校發現有很多孩子輟學,就和家長聯係。校方稱,受教育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你們有責任讓你們的孩子接受初中教育。家長甲說,受不受教育是我們自己的事情,你們學校管不著。家長乙說,國家法律有規定,受教育是一種權利,我們可以放棄。學校沒辦法說服家長,通過調查得知,這些學生都到外地某企業打工。於是聯係到該工廠。學校說,學生還沒完成九年製義務教育,你們沒有權力招收他們就業,這是違法的。但該廠負責人理直氣壯地說,我們已經和家長簽合同了,雙方同意,我們給錢,他們出力,有什麼錯?
(1)請你評析家長甲和家長乙說的話,是否正確,為什麼?
(2)請你評析該廠負責人說的話,是否正確,為什麼?
(3)在此案當中,孩子是受害者,請問他們的哪些權利受到了侵害,為什麼?可以通過哪些方式救濟自己的權利?
3.以下是一則題為“國家出台措施治理建築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報道,內容如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今天發出通知,將采取五項措施整治建築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這些措施主要包括: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開發項目的監管,對資金不到位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建築企業在招用農民工時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企業符合法定條件與農民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農民工經濟補償金;在農民工輸出較多的地區,要組建法人形式的勞務分包企業,實行規範用工,從源頭上治理非法用工行為;要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製度,拖欠克扣工資的企業要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勞動、建設、工會等部門將聯手建立工資監控製度,定期進行專項檢查。各地還將健全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舉報製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根據以上材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