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特點(2 / 2)

2.具有物質和法律的保障性

憲法中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是能夠通過普通法律和國家提供的物質條件轉換成現實生活中的權利和自由。憲法在確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同時,也規定了具體措施來保障它們的實現,從而使字麵上的權利和自由有了現實的可操作性。如在法律保障方麵:憲法規定選舉權,就製定了選舉法;憲法規定勞動權,就製定勞動法;憲法規定受教育權,就製定了教育法等。在物質保障方麵:憲法規定了公民享有言論和出版的自由,國家提供相關的物質條件和設施,像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事業;憲法規定了公民選舉權,選舉法明確規定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等。

(三)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1.公民權利和義務在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上是平等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和職位高低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國家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2.公民權利和義務在憲法和法律的適用上是平等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都應受到平等地保護,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應受到平等地製裁,反對同罪異罰。努力做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才能保證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才能逐步消除違反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現象。

(四)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1.憲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法定義務。憲法第33條明確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禁止整體上權利和義務的分離,即一部分人隻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而另一部分人隻盡義務卻享受不到權利。

2.公民的有些權利和義務是彼此結合,不可分割的。如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撫養和贍養的權利和義務,它們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

3.公民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本質反映了公民個人、集體和國家三者之間的關係。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就可以激發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熱情和勞動創造的積極性,更好地盡職盡責,更好地履行義務;而公民自覺履行義務的積極性越高,國家就會越昌盛、富強,同時,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也就越廣泛和越有保障。

“參考資料”

[9-31]方甲、方乙係兄妹,在方甲12歲、方乙10歲的時候,母親不幸去世。方父為了再娶,視兄妹倆為累贅,經常打罵,不給飯吃,不讓回家。兄妹倆不堪忍受父親的虐待,經常不回家,方父不但不去找,反而把家門鎖上,致使兄妹倆有家不能歸,無奈便離家出走,靠乞討和撿破爛為生。後來方氏兄妹長大成人,他們靠勤儉節約和辛勤勞動,日子過得較富裕。方父向法院起訴,要求方氏兄妹每月付給200元贍養費,法院經審理認為:方父自己有撫養子女的能力,卻故意不履行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反而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這種要求不符合權利義務一致性的原則,因此方父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公民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指導性原則

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