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人民權利的宣言書、保障書,是實行憲政即民主政治的核心,而社會主義的核心原則就是人民真正當家作主,因此,由我國現行社會主義憲法所建立的公民基本權利義務製度體係除了在地位上提高外(列為整部憲法的第二章),在內容上也充分體現著人民當家作主的特點,具有獨特的魅力。
一、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一)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
1.享有權利和自由的主體非常廣泛。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的權利和自由主體的範圍主要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為例,在成年公民中,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是極少數,即使是對他們,憲法依然保護與他們身份相適應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2.憲法確認並保障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的範圍也是非常廣泛的。根據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憲法在第二章用了18個條文規定了公民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麵的權利和自由外,還在總綱和國家機構一章中確認了公民在其他方麵的權利和自由,如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繼承權、民主管理權、居民和村民的自治權等。我們相信,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人們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範圍還會繼續擴大,公民將會享有更加廣泛的權利和自由。
(二)權利和自由的現實性
憲法在建立公民基本權利義務製度體係時,就本著實事求是的立法原則,充分地考慮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實際水平以及法律、物質保障問題,在此基礎上實事求是地確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1.法律規定上,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
(1)客觀上需要,應該由憲法規定的就堅決規定。如為了防止像在“文革”中那樣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憲法專門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再如五四憲法中曾規定了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中取消了,它是根據現實情況所客觀需要的,現行憲法就堅決地加以恢複。
(2)能做到的,或者經過創造條件可以逐步實現的,就根據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作出實事求是的規定。如關於受教育的權利,憲法既規定國家興辦各種學校,又規定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興辦各種教育事業,以逐步滿足廣大公民迫切要求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的需要,保證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3)從實際情況來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做不到的就不規定。如在五四憲法中就曾規定過公民享有居住和遷徙自由,而實際生活中做不到,原因在於大城市人口過於集中,高度密集,同時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還比較大,要做到保障公民的遷徙自由在較長時期是不可能,所以我國現行憲法沒有規定遷徙自由。
(4)不宜規定的就堅決取消。如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中規定了“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所謂的“四大自由”,但是它不利於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和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所以現行憲法加以取消。再如“罷工自由”在許多西方國家憲法和一些社會主義憲法中都有規定,但是在我國由於資產的所有者(主要是公有製即所有者是人民)和勞動者都是人民,他們之間不存在根本性和不可調和的矛盾,不需要用罷工這樣的方式解決問題,所以現行憲法就沒有規定罷工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