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納稅
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稅收又稱為“賦稅”,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預先規定的標準,強製地參與國民收入分配與再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它是國家財政收入和資金積累的重要來源,關係到國家社會主義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和國防建設、關係到全國人民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改善。社會主義國家的稅收政策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因此,公民應當自覺履行依法納稅的義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公民的納稅意識還普遍較差,各種偷稅、漏稅和抗稅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所以國家製定了各種稅法,使法人和公民的納稅行為進入了法製化、規範化和科學化的軌道。同時,我國已經大規模地免除了農村人口的農業稅,使延續數千年的農業稅廢除了。
“參考資料”
[9-29]公民納稅的理論依據
一是利益說。此說認為公民既受國家之利益,應當有所報答。代表人物為英國的霍布斯。二是保險說。此說認為國家給予公民以財產上的保護,公民不可不給國家以保險費,代表人物為法國的孟德斯鳩。三是國家共同團體說。此說認為國家與國民是團體與團體成員的關係,國家有課稅的權利,人民有納稅的義務。
納稅成為公民對國家應盡的一項重要的基本義務,早已成為各國憲法的通例,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國的《大憲章》對納稅義務的規定:“非經全國統一,不得征收免役稅及國王津貼。”
我國現行《憲法》僅僅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卻缺乏“納稅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相應條款。我國稅法中對征納雙方權利義務雖有許多規定,但對納稅人的權利以及稅務機關如何為納稅人服務卻規定得不夠充分,稅務機關行使職權在執法程序上也不夠完備、規範,致使一些稅務人員隨意執法、濫用職權、隨意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有關納稅人權利的規定散見於《稅收征管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等不同的法律法規中,一般納稅人難以真正把握。再加之我國的稅收宣傳一向以應盡義務論為主調,著重宣傳公民應如何納稅、納好稅、不納稅應承擔哪些不利後果等,而對納稅人享有哪些權利以及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卻強調得不夠。這一方麵造成我國納稅人行使權利的無意識狀態,另一方麵也使得稅收執法部門因缺少監督而弱化依法行政,進一步加深了納稅人權利地位的失落。
六、其他方麵的義務
憲法除了規定公民應履行的上述五項基本義務外,在公民權利體係中規定了以下四項義務:勞動的義務;受教育的義務;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撫養和贍養義務。因為這四項內容是權利和義務的結合,所以國家在權利中規定了它們,但它們又都是公民的義務,並在刑法、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中對它們進行了細化。
“參考資料”
[9-30]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
1.事件概要
肯薩斯州托皮卡市的奧利弗?布朗夫婦要求當地學校允許他們的孩子在專門為白人子女開辦的學校上學,但遭到拒絕。布朗夫婦遂根據聯邦憲法第14條修正案關於平等保護的原則,向地區法院提起訴訟。結果,地區法院以“隔離但平等”原則為依據,判決布朗夫婦敗訴。1954年,布朗夫婦仍以同樣理由上訴聯邦最高法院。
2.判決內容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指出,這一案件所涉及的白人學校和黑人學校在有形條件方麵是平等的,但是,作為公立學校,采取“平等但隔離”原則很顯然有礙於公立學校的教育,不利於保護兒童的平等權利。
美國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在公立教育領域中,“隔離但平等”的理論沒有立足之地,隔離的教育設施實質上是不平等的,所以,我們認為,原告們以及這些訴訟所涉及的其他與原告們處於相同境遇的人們,由於他們所控告的種族隔離的原因,被剝奪了聯邦憲法第14條賦予的法律平等保護權利。這一結論已使我們沒有必要再討論種族隔離是否還違反聯邦憲法第14條修正案關於法定程序條款的問題。我們現在宣布,公立教育中的種族隔離是違反法律平等保護的規定的。在公立教育製度中,1896年以來實行的隻講“政治平等”,不講“社會平等”的原則是不存在的。在普萊西訴弗格森案件中,所有與上述判決相反的言論必須予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