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1 / 3)

一、公民概念及其特征

(一)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國籍,依據該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對公民這一個法律術語進行全麵解釋,有以下幾方麵需要闡述:

1.公民都是自然人。所謂自然人,是指依自然出生的,具有生命現象的,區別於其他動物的人。在當代醫學領域中,像試管嬰兒、人工心髒、植物人等,已與原始意義上的自然人有了很大的差別,但他們全部都是自然人,都是法律意義上公民的對象。當然,自然人並非天生就是公民,他們需要主權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賦予其該國法律上人的資格即國籍後才能成為該國家的公民。而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概念是法人,它是指具有獨立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它們需要主權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賦予其該國法律上的主體資格後,才能成為該國法律關係的主體。

2.是否是該國的公民,是以是否取得該國國籍為依據和標準的。具有該國國籍即為該國公民,否則就不是該國的公民。如果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那就是該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公民。

3.擁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是在該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屬於一個國家的公民,就說明享有該國法律規定的權利和承擔法律規定義務。

4.公民屬法律概念。被指為法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的一種,其標誌就是具有該國家的國籍,因此所有具有該國家的國籍的人都應該是平等的,因為他們都是該國的公民。

與公民概念相聯係的還有人民、國民兩個概念,其區別在於其性質、範圍有所不同。

(二)公民與人民的區別

1.概念屬性不同:公民屬於法律概念,而人民屬於政治概念,它是與敵人相對應的。

2.公民的範圍是穩定的,而人民的範圍在不同的曆史時期具有不同的含義,如在現階段,人民是指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

3.公民的範圍比人民的範圍要廣一些,因為它不僅包括人民,還要包括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4.公民一般為個體概念,而人民一般為群體概念。

公民與國民的區別主要在於一些殖民國家曾賦予它們不同的含義,如1940年的美國國籍法規定,1935年以前出生的菲律賓人隻是對美國負有永久效忠義務的美國國民,而不是美國公民。在一般意義上,公民和國民具有相同的含義,現代許多國家對這兩個概念都在通用。

二、國籍概念及取得方式

(一)國籍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某個國家公民或者國民的法律的身份或資格,它同時也是一個國家對某人進行外交保護的原因和理由,是一個人與某一個特定國家固定的法律聯係,是一個人在某個特定國家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它是區別一個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的唯一標準,許多國家憲法就規定本國公民不能被其他國家引渡,如秘魯的前總統滕森由於同時具有秘魯和日本的國籍,因此,能在秘魯當選總統,當涉嫌犯罪時,進入日本後,日本以其是日本公民而拒絕引渡;在俄羅斯就以本國憲法規定不能向他國引渡本國公民為由,拒絕將涉嫌殺害在英國政治避難的俄羅斯前特工利特維年科的盧戈沃伊引渡給英國,從而引起一場外交大戰。

(二)國籍的取得方式

在現行的各國國籍法中,通常有兩種取得國籍的方式,一種是出生國籍,也叫原始取得,是指因出生而取得國籍;一種是繼有國籍,也叫繼受國籍,即是因加入而取得國籍。采用出生而取得國籍的國家,其立法的原則也各不相同,有的采用血統主義原則,即確定一個人的國籍是以他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的國籍為準,而不論其出生地在哪裏;有的采用出生地主義原則,即確定一個人的國籍是以他的出生地所屬國來確定,而不論其父母的國籍;現代國家為了避免雙重國籍和無國籍現象的發生,大多采取複合主義原則,即采用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其中有的是以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有的是以出生地主義為主,而血統主義為輔。采用因加入而取得國籍的國家,一般采用兩種取得國籍的方式:一種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取得;一種是不以當事人的意誌為轉移的,而是根據法律規定的一定事實的出現而取得,如由於婚姻、收養、認領和領土轉移等而取得新國籍。當然現代國家多數都是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取得國籍。

(三)我國的國籍立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是新中國第一部國籍法。它規定了我國關於國籍的取得、喪失等內容:

1.取得國籍

我國的國籍法在取得國籍方麵規定了三項基本原則,即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以出生地主義為主,血統主義為輔)、不承認雙重國籍原則、堅持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則。在取得中國原始國籍方麵,我國國籍法規定了三種情況: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的,並且沒有因出生而取得外國國籍的;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的。這三種情況,隻要符合一種就可以依法取得中國國籍。就繼有取得中國國籍方麵,在我國,婚姻、收養、認領等事實都不能直接產生繼有國籍,即我國規定隻有當事人自願申請並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才能取得中國國籍,但婚姻、收養、認領等事實可以作為申請中國國籍的理由。我國國籍法規定,申請加入中國國籍必須同時具備兩個前提:其一,申請人必須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其二,申請是出於本人自願。還要具備三個條件其中之一:中國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定居在中國的;有其他正當理由的。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就有權申請加入中國國籍,若本人未滿18周歲,可由其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在國內,向當地市、縣公安局申請;在國外,可以向中國外交代表機關或領事機關申請。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申請,最終由國家公安部批準。申請被批準後,即由公安機關發給證書,就取得了中國國籍,當然同時也就喪失了原有的外國國籍。

2.喪失國籍

國籍的喪失有自願喪失和非自願喪失兩種情況。我國國籍法主張一人一國籍原則,規定經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公民,不再保留外國國籍,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不再保留中國國籍。

對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的限製性規定有兩個:一是我國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現役軍人,即是參加我國軍隊的所屬部隊、正在服現役、具有軍籍的人員。他們無權提出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

3.恢複國籍

我國國籍法對恢複國籍,隻是規定為“具有正當理由。”並未詳細羅列具體情況,應由各地公安部門掌握。其後果與程序應和重新加入我國國籍是一樣的。

“參考資料”[9-1]

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

――[俄]列寧

法律的力量應當跟隨著公民,就像影子跟隨著身體一樣。

――[意]貝卡利亞

認真地對待權利。

――[美]德沃金

我們成為法律的奴隸,是為了能夠保有自由。

――[羅馬]西塞羅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誌的人才是真正的貧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