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特別行政區製度(3 / 3)

“一國兩製”的提出,是在新的曆史條件下馬克思主義的普遍原理同中國具體實踐相結合的產物,是我國為解決曆史遺留的台灣、香港、澳門問題,爭取通過和平手段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而提出的重大方針。其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表現為:

第一,它有利於實現祖國統一,保障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按照“一國兩製”的構想,台、港、澳要統一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內,是在一個國家的前提下實行兩種製度。這就從根本上解決了祖國長期分裂的局麵,徹底實現祖國統一和領土主權完整。

第二,有利於用和平方式解決曆史遺留問題,保持台、港、澳的穩定與繁榮,從而有利於祖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三,“一國兩製”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提供了範例,具有世界曆史意義。現在國際上的爭端很多,要解決國際糾紛,正確處理國家之間的關係,最好的方式就是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而“一國兩製”正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靈活運用和發展。為處於分裂狀態的國家謀求和平統一,進而解決國際爭端,維持世界和平,穩定國際局勢提供了新的嚐試和經驗。

第四,“一國製”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的重大發展。“一國兩製”的構想,是依據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提出來的,同時又豐富發展了馬列主義,豐富和發展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是對單一製國家構成模式的一個新突破,也是對馬克思主義的重大發展。

“參考資料”

[6-8]1982年9月,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訪問北京,提出了香港前途的問題,中英雙方同意就此問題展開外交談判。談判於1982年10月開始。在談判期間,英方曾一度堅持“條約有效論”或主張“主權治權分開論”,但被中方堅決拒絕,最後英方終於接受“一國兩製”的方案,於是雙方達成協議,即兩國代表在1984年9月26日草簽的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該聯合聲明於同年12月19日在北京由中國總理和英國首相正式簽署。《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規定,中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複行使主權,並根據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隨著香港問題通過談判順利解決,澳門問題也很快迎刃而解。1985年5月,葡萄牙總統訪華,雙方同意在1986年展開關於澳門前途的談判。1987年4月13日,雙方在北京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規定中國政府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複行使主權,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

“複習思考題”

一、問答題

1.單一製與聯邦製國家結構形式的區別?

2.我國為什麼要實行單一製的國家結構形式?

3.我國行政區域劃分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4.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享有哪些自治權?

5.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哪些管轄權?

6.特別行政區行使哪些高度自治權?

二、討論題

1.1999年11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不失時機地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直接關係到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關係到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邊防鞏固,關係到東西部協調發展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現在研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條件基本具備,時機已成熟。實施這個戰略是黨中央總攬全局、麵向新世紀作出的重大決策。西部大開發是一項宏大的工程,必須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有步驟、分階段地實施。必須緊緊依靠西部地區幹部群眾的積極性,自強不息,艱苦奮鬥。同時,國家要逐步加大對西部地區的投入,並通過政策引導,吸引更多的國內外資金、技術和人才。西部開發要重點抓好基礎建設,大力植樹種草,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調整產業結構,優先發展科技教育。”

討論:

西部大開發對我國解決民族問題有什麼意義?討論要點提示:

(1)西部大開發體現了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共同富裕。

(2)西部大開發體現了加強民族團結和鞏固邊防的需要。

(3)我國各民族雖然在政治上早已實現了完全平等,但如果沒有各民族的共同發展和繁榮,民族間曆史上遺留下來的事實上的不平等就不可能消除,就會影響民族團結。沒有民族的發展繁榮,民族區域自治也是空的。

2.在香港回歸祖國前後,“無證兒童”問題引起港人的關注。所謂“無證兒童”,是指未持有合法在香港居留證明而又身在香港,由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其內地的配偶所生的子女。由於港人在內地娶妻後婚生子女人數眾多,在向內地有關部門申請移居香港的單程證後,一般要等上數年才能赴港定居。因而不少港人便安排他們的子女自內地偷渡至香港,這就出現了“無證兒童”的問題。

香港終審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作出了關於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的震撼性判決:

(1)《1997年入境(修訂)條例》規定“無證兒童”須取得單程證的限製有違《香港基本法》,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毋須持有單程證,隻須取得入境事務處發出的居港權證明書,便可享受居港權。

(2)香港特別行政區在1997年7月9日通過的須持有居留權證明書才可在港留居的規定並不違反《香港基本法》,但有追溯力的規定是無效的,即1997年7月9日以前來港的“無證兒童”,隻要符合《香港基本法》所列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定義,無需申請居留權證明書,便可即時享有居港權。

(3)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居港權。

(4)出生時父母都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無證兒童”,隻要父或母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們便享有居港權。

1999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解釋。其具體內容包括:

(1)《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4款關於“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準手續”的規定,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準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方能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

(2)《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其中第3項關於“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的規定,是指無論本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出生,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須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項或第2項規定條件的人。討論:

(1)如何看待《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問題?

(2)立法解釋權會不會妨礙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終審權?

討論要點提示:

(1)在我國的法律解釋製度中,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解釋權。《香港基本法》確認的格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香港基本法》進行立法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有權在適用過程中對自治範圍內的基本法條款自行解釋,對其他條款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解釋。這種解釋格局是符合“一國兩製”的基本精神的。它既維係了我國法律體係在總體上的一致性與完整性,又充分照顧了香港作為普通法地區的傳統,從而使兩種原來不同的法律製度能夠和諧地結合起來。

(2)立法解釋權不會妨礙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終審權。這是因為: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沒有追溯既往的效力。因此,香港法院的終審判決是可以得到維持的。第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擁有的解釋權與特別行政區法院在自治範圍內擁有的終審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個不同的“權”,不應該將兩個概念混為一談,也不能把兩者對立起來。

三、事例分析

廣州重劃行政區域

廣州“東進南拓”的戰略再獲重大突破,其老城區原有的4個行政區合並成兩個,而原有的東部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南部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均升格為行政區,成為新的蘿崗區和南沙區。調整區劃後的廣州整體上仍保持10個行政區和兩個縣級市,數量未變。國務院國函〔2005〕35號批複同意了廣州重新劃分行政區域的請示,這也是2005年我國行政區域調整的第1號公告。

廣州的行政區域,一直按照城市發展區域先後順序劃分,新中國成立以後,城市不斷擴展,先後設立了海珠、白雲、芳村、天河、黃浦等行政區,近年來廣州又吸納了花都和番禺這兩個縣級市成為行政區,形成了10個行政區、2個縣級市的格局。而這次廣州市政府提出的重劃行政區域,其思路則是打破曆史形成的行政區域劃分,以第二、第三產業發展需要重新劃分行政區域。廣州市政府向國務院上報的《關於調整廣州市行政區劃的請示》中表示,目前廣州開發區和南沙開發區“發展勢頭十分強勁,但行政管理體製不順”,兩個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具備完全的政府管理職能,難以實施全麵有效的管理”,需要升級為行政區。而據了解,目前全國已經有青島等多個經濟技術開發區升格為行政區的先例了。

行政區域變更須符合哪些適用條件及程序?

§§第七章 社會經濟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