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臨終死亡倫理(3 / 3)

1.體現了生命神聖論、生命質量論和生命價值論的統一

對於生命品質不可複原的瀕死者而言,在醫學能力有限的前提下,延長生命不再是頭等重要的事情。要使患者生存有質量、生存有價值,幫助患者征服心靈上的痛苦和肉體上的折磨成為當務之急。生命質量是生命倫理學的一項基本要素,對生命質量進行醫學評價,並將評價結果應用於治療方案的選擇中,這是生命倫理學在醫療實踐中的一項具體應用。“注重生命質量”在臨終關懷中的提出,反映了醫療模式的轉變,體現了生命的神聖、質量和價值的統一。

2.是人道主義的升華

當人處於疾病晚期而醫學又無能為力時,特別需要人間的溫暖、精神的照護、親友的依戀和社會的尊重。一個人在為自身、為他人、為社會、為後代創造、奮鬥、拚搏了一生,當生命快要結束時,理應受到應有的關照;當一個人生命即將逝去,失去在社會或家庭中的地位、財富、權利、責任、義務之際,理應感受到生命的尊嚴和價值,感受到社會和家庭的溫暖。臨終關懷的實現,充分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3.符合社會道德和人類文明發展要求

自古以來,人類就不僅要品嚐喪失親人的痛苦,而且還要親身麵對死亡,麵對臨終期的心理恐懼。延長生命時間既增加了臨終者的痛苦,又為其親友增加痛苦與煩惱。因此,提供溫暖的人際關係與精神支持,幫助臨終者認識生與死的意義,減輕對死亡的恐懼,幫助臨終者的親人從極度的悲痛中解脫出來,這是社會道德的要求,也是社會文明的需要。

5.可以節約衛生資源

醫學高新技術可以使臨終者維持瀕死狀態、延緩死亡來臨,但這樣既加重了患者家屬的經濟和心理負擔,又浪費大量的衛生資源。臨終關懷不做無意義的搶救,隻提供緩解性、支持性的安寧照顧,即不刻意提前或推後死亡時間,而在於盡力減少痛苦,這有助於節約有限的衛生資源。任何社會的衛生資源總是不能滿足全部醫療衛生活動的需求,放棄哪些人的需求算公正是一個不能回避的現實問題。臨終關懷的崛起,不僅考慮了個體的意義,還考慮了社會的利益。

5.避開安樂死的道德難題

臨終關懷與安樂死之間關係密切。現實中隻要得到了臨終關懷,就不會要求安樂死。一般情況下,要求安樂死都是身患絕症、生命垂危,醫治無望,生理上飽受病痛折磨,精神上瀕臨崩潰,覺得做人的樂趣與尊嚴已喪失殆盡。臨終關懷就是在人道主義精神指導下,運用姑息舒緩、全麵療護的原則所采用的一係列措施,目的是盡量減輕病人肉體上的痛苦,注重病人生命末期的生活質量和價值,給病人精神上以安慰,使他們消除對死亡的恐懼,正視死亡,麵對死亡。

(三)臨終關懷的倫理原則

英國聖喬瑟夫臨終關懷機構院長漢拉蒂曾說:“正如出生的過程,死亡亦需要高度熟練的醫護照顧。”當病人在瀕臨亡時,不僅要求有合理的治療,還必須做好生理、心理的護理。因此,這就為醫護人員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臨終關懷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醫學人道主義

尊重是人的一種需要,正常人需要,病人更加需要。醫學人道主義的核心就是不分性別、無論尊卑、不因膚色、不論信仰的不同而區別對待,都要尊重其生命和生命價值,都要尊重其人格,以及健康權和平等的醫療權。對於臨終者就是要盡可能地了解和滿足其需要,特別是控製疼痛及心理臨終恐懼。因此,從事臨終關懷工作的醫護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道德責任感,設身處地地認識和理解臨終病人的心境和需要,想其所想,痛其所痛,盡量滿足臨終病人的要求和希望,使他們在精神上得到寬慰和安撫。

2.尊重臨終病人的人格和權利

臨終者都期望知道自己的病況,雖然無奈,但仍期待得到相關信息,這是臨終者作為病患者的權利。作為臨終病人,隻要生命存在,其人格就應當得到尊重。尊重臨終病人是醫務人員的道德義務,也是良好醫患關係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告知時,應分步驟,講藝術,並提供充分的保障。尊重臨終病人及其家屬,也是一種自尊,正是因為這種尊重,才使得醫務人員有一種尊嚴感和自豪感。

3.關心幫助臨終者家屬

在病人死亡之前,家屬承擔巨大的精神痛苦,醫護人員應予以關心和慰藉,讓他們正視即將失去親人的現實,並予以接受,同時要為家屬的探視、陪伴提供方便。在臨終階段可指導家屬參與護理,一方麵了解病人的心情,盡到道德上的義務,另一方麵也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在親人離世前得到心理慰藉。此外,還應避免臨終病人同家屬發生衝突。在病人死亡之後,家屬精神上處於哀傷、悲慟之中,往往麵臨生活規律的紊亂、精神支柱的崩潰等,對家屬精神上、心理上的變化,醫護人員應予以幫助和精神支持,給予必要的安撫和鼓勵。

思考題

1.簡述生命價值理論及其倫理意義。

2.人工生殖技術包含哪些內容?為什麼現在要禁止克隆人?

3.你怎樣認識人類輔助生殖的倫理原則?

4.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依據是什麼?

5.臨終關懷與安樂死有關係嗎?為什麼?

6.臨終關懷的倫理原則有哪些?

案例

周××,男,中學生,患有心髒病,2004年4月因心髒病發作住進上海東方醫院。住院期間,先後接受了該院院長劉××教授和德國專家翁××教授的人工心髒植入、心髒移植等手術,由於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後來,又做了“幹細胞修複心髒”手術、肌細胞移植手術等。

治療的結果,周易清死亡。治療總費用超過90萬元,周××父母欠下40多萬元的醫療費。由於欠費,周××父母希望寬限點時間以便籌集醫療費。經過交涉,醫院同意免收欠費,但必須簽署一份特殊的保密書,保密書要求:①不能對媒體說這件事情;②不能向公安機關去報案;③不能向行政部門上訴。

事發以後,經查:德國專家翁××和該院是協作關係,翁××本人在中國行醫未登記注冊;東方醫院使用的德國進口的“人工心髒”不是以醫療器械進口的。

請從生命價值理論分析:

1.該案中院方存在哪些問題?為什麼?

2.我們應從中得到哪些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