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衛生政策中的倫理導向(3 / 3)

2.公益原則的要求

為保證公共醫療衛生服務的公益性,政府要承擔籌資責任,加強專職公共衛生機構建設,強化非專職衛生機構的公共衛生職能,保證公共衛生機構和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相關機構獲得相應經費,而不是通過“創收”來解決。同時要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係,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衛生政策的公益性還體現在通過政策指令派遣衛生人員和醫療機構進行支邊、支農、義診等活動,規定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無主患者的搶救治療實行公益原則等。SARS突發和汶川大地震對醫療衛生的公益性是一次重大檢閱。

就個人的醫療服務而言,基本醫療服務關係到人的生存、生活和勞動能力的恢複,進而關係到社會生活秩序的穩定,社會經濟的發展。從這個角度講,個人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具有公益性。世界衛生組織章程指出:“健康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之一”,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均明文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衛生政策應從三方麵保障個人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一是政府要通過一定的醫療保障製度保障居民的基本健康權,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等,確保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二是政府應當加大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投入,控製醫療費用的過快上升,減輕個人就醫負擔,保證醫療衛生服務公益性的實現。醫療事業的公益性不等於醫療機構的公益性,醫療事業的公益性由政府來確定和保證,醫療機構在市場經濟中的利益要求,必須得到應有的承認和保護。三是藥品生產流通具有公益性,不能完全靠市場調節。藥品是維護居民健康的特殊產品和重要手段,政府應該加強對藥品生產、采購、配送、使用等環節的監管,這是防止藥物濫用,促進合理用藥、減輕患者負擔,保證醫療質量的重要措施,也是衛生政策公益性的重要體現。

為此,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完善國民健康政策,鼓勵社會參與,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體係、醫療服務體係、醫療保障體係、藥品供應保障體係,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

(三)效用原則

1.效用原則的含義

效用原則是根據衛生投入與產出之間的關係進行選擇的倫理原則,這一原則的尺度是社會效益。效用原則一般局限在衛生資源的微觀分配上,更多的時候局限在臨床的兩難選擇上。事實上,效用原則涉及整個衛生行業,是衛生政策的重要的倫理原則。

發展衛生事業會耗費大量的人、財、物,雖然直接關係上未產生效用,但通過向居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滿足居民的醫療保健需要,能提高人的健康水平、保障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促進社會進步。這就是衛生事業的效用,是對整個社會的效用。這種效用是間接效用。政府分配多少資源到衛生事業上?如何發展衛生事業?衛生資源如何在城鄉、地區之間分配?這些都需要政府從效用原則的角度進行選擇。如國家實行“防治結合,預防為主”的衛生事業方針,是因為預防能帶來更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2.效用原則的要求

衛生政策的效用原則除了規範約束政府行為外,還要約束衛生組織行為。公共衛生機構提供公共衛生服務,隻能以社會效益為重。醫療機構相對複雜,主要從以下三方麵進行選擇:一是在衛生資源有限又必須在患者之間選擇時,先考慮患者的生命質量,其次才能考慮患者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等,而不是患者對醫療機構和衛生人員的“效用”。二是針對個別患者不能支付醫療費用,醫療機構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發生衝突時,醫療機構要以社會效益為先。三是醫療機構自身的效用,在保證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效益的同時,如何調動醫療機構及其職工的積極性,提高他們的經濟收入,這是衛生政策要解決的問題。

當然,效用原則在解決醫學倫理問題的同時,也引發了一些醫學倫理難題,如死亡標準的確定、安樂死的合法性、器官移植等,都會涉及效用原則。

製定政策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政策的實施,在實施衛生政策的過程中相關部門和人員一定要真正地貫徹執行公平、公益和效用原則,衛生政策的目標才有可能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