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衛生政策中的倫理導向
我國衛生改革的實踐表明,衛生政策的製定和實施是將衛生改革所確定的目標和原則付諸實施的規則和行動的關鍵。衛生政策的製定和實施是否符合醫學倫理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將影響甚至決定政策實施效果。
一、衛生政策
(一)衛生政策概述
政策是權力機關和其他團體為實現一定時期的管理目標而製定和實施的一係列準則、規範等的總稱,就其表現形式而言,政策有法律、法令、規章、措施、辦法、意見、通知、條例等多種形態。衛生政策是指政府為發展衛生事業,維護和促進人民健康,通過國家立法和行政幹預等途徑在衛生領域內製定和實施的一係列行為準則、法令、條例等的總稱。世界衛生組織把衛生政策定義為:“改善衛生狀況的目標、目標的重點以及實現這些重點目標的主要方針。”
政策主體是指那些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政策製定和執行過程的組織或個人。就我國衛生政策而言,政策主體主要有各級黨委、政府、衛生行政組織及衛生行政人員以及其他涉及醫療衛生的行政組織。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習慣將政策主體統稱為政府。政策客體是政策所發生作用的對象,包括政策要處理的社會問題和所要發生作用的社會成員兩個方麵。就衛生政策涉及的社會成員而言,主要有衛生組織(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專業防治、醫學院校、醫學科研機構等)及其職工(主要是衛生人員)、居民(消費者)、醫療保險機構三方。
衛生政策一般為三種目的所推動:一是使已有的衛生資源盡可能地合理分配;二是控製先進的醫療技術在治療中對社會和經濟的影響;三是利用醫學知識來推進有利於這一代或下一代的集體利益或社會理想或目標。衛生政策的核心是解決衛生政策各參與方之間的利益分配。
(二)衛生政策與倫理學的關係
衛生政策是衛生事業的具體要求,其製定要受政治、經濟、科技、人口、生態環境和文化等多因素的影響,倫理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衛生事業與其他事業需要平衡協調發展。由於醫學的巨大進步、人們對醫療衛生需求以及如何滿足這些需求常處於一種複雜的狀態中,衛生政策不可避免地涉及價值和倫理選擇。
1.倫理學是衛生政策的重要基礎
當代衛生事業的發展遇到了市場經濟充分發展和醫學新技術的廣泛應用兩方麵的挑戰,處理不當,將把醫學推向歧途。市場經濟追求高利益;高科技帶來高支出。隻有少數人能承擔得起醫療費用,醫療服務為愈來愈少的人享有,有限的衛生資源分配不合理,社會矛盾必然加劇。這就提出了尖銳的倫理問題——如何實現衛生公平?解決這一矛盾的出路在於能否選擇正確的倫理原則。
隨著社會的發展,當代醫學道德主體與客體發生了變化,強化了衛生政策的倫理學意義。這種變化表現在三個方麵:一是道德主體不僅有衛生人員,還有衛生組織和政府,因為有不少醫療衛生行為,不是衛生人員個人能決定的,而是受衛生政策的製約和調節,而衛生政策是政府和衛生組織製定的,政府和衛生組織的道德水平實際上就是衛生政策的道德水平。二是道德客體的變化,一方麵隨著人們健康觀念的變革,衛生服務對象的範圍擴大,既有患者也有健康人,針對這兩類服務對象的倫理要求會有所不同;另一方麵,衛生服務對象增強了對自身權利維護力度,對衛生政策提出了更高的倫理要求。三是醫患關係的性質發生了變化。過去的醫患關係是簡單的醫生與患者的關係,但隨著政府對衛生管理的加強,醫療保障製度的推行,形成了醫療服務市場的“三方四極”關係,三方指醫療服務提供者(衛生組織及其職工)、消費者和支付醫療費的醫療保險機構,它們的經濟利益相互獨立、矛盾。“三方”加上醫療市場的管理者,就構成了四極,“三方四極”之間的關係錯綜複雜,這就需要政府站在中立的立場來協調各方利益衝突。
政府是市場秩序的監督者、市場機製缺陷的糾偏者、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者。政府製定與實施政策是為了達到公平和效率之間的平衡,衛生政策始終要體現對社會公正公平的不懈追求,彌補市場、行業和部門在追逐效率和效益過程中造成的不公,這就要求把倫理學作為衛生政策的基礎。
2.醫療服務的特點要求衛生政策必須要堅持倫理原則
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衛生服務比較複雜,根據服務的屬性不同,可將醫療衛生服務分為三類。一是公共醫療衛生服務,如衛生監督、重大疾病的預防與控製等,此類服務關係到社會人群健康,在運行過程不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市場機製無法對這類服務的供給和消費施加影響。二是準公共醫療衛生服務,如計劃免疫、地方病的防治與管理、婦幼保健與計劃生育等,此類服務在給個人與家庭帶來益處的同時,也給他人和社會帶來明顯的外部正效應。三是個人醫療服務,主要是為個人提供的各種醫療服務,而個人的醫療服務又可以分為基本醫療服務、非基本醫療服務和特需服務等。由於醫療衛生服務類別多、情況複雜,讓哪些進入市場,哪些需要政府加強管理,哪些可以讓市場去調節,都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倫理學對於衛生政策的意義在於保證衛生政策在任何時候都不背離公眾的健康利益,使複雜的多種利益得到合理的調節與平衡,確保衛生事業優先發展戰略的實施。這就要求政府堅持倫理原則,嚴守公共職能,確保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