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創業企業的組織形式(2 / 3)

社員代表大會製度是實現社員民主管理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的途徑。社員代表集中全體社員的意誌,行使合作經濟組織的最高管理權限,一般社員代表大會具有以下職權:①通過或修改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章程;②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③審查和批準該組織的工作計劃和業務經營上的重要事項;④審查和批準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以及財務決策;⑤受理社員的提案;⑥審查和批準合作經濟組織管理上的具體辦法;⑦對職工的工作情況進行評議,決定留用或辭退;⑧討論決定合作經濟組織的合並、分立或解散等問題;⑨決定本組織其他重大事項。

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社員代表應經常征集和反映社員對合作社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方麵的意見,協助合作經濟組織管理機構搞好工作。

2.理事會 理事會是在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是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的若幹理事組成。在理事會中推選主任1人,副主任若幹人主持理事會工作。理事任期與社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一般每屆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一般職責包括:①組織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②貫徹執行政府的政策法令,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③製定各項工作計劃和措施,研究處理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④管理經營本合作組織資產;⑤決定本組織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製定本組織具體管理製度;⑥任免和聘用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工作人員;⑦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事會的監督;⑧代表該合作經濟組織與外界簽訂合同協議;⑨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事項。

理事會遵照民主集中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合作組織的重要問題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並經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並由主任、副主任組織實施。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決議須有參加會議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開會時,應通知監事會監事列席會議。理事會成員應經常調查研究,聽取社員和職工意見,把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工作搞好。

3.監事會 監事會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監察機構,監事會由主任、副主任、監事若幹人組成,人數為1~3人,規模小的合作組織可由1名監事組成。一般任期與社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理事會成員、財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須有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決議須有參加會議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職責一般包括:①監督理事會對政府的方針、政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②監督理事會對本組織章程和決議的執行情況;③監督本組織財務收支情況;④審查管理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提交理事會處理;⑤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⑥本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成員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必須秉公辦事,認真調查研究,監督保證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工作的正常開展。

社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和罷免。過半數社員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社員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罷免社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須經社員過半數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必須有執行機構和監察機構,但是否采取理事會、監事會的形式,各地可因情況和條件不同而采取靈活形式。社員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選舉來達到間接管理、監督的目的。在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監事會上,每人隻有一票表決權。這一民主管理製度是具有合作因素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人的結合體而非資本結合體的重要體現,它始終製約著這類組織的行為目標,即為社員生產提供優質服務。

二、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企業。在我國目前的企業登記規則下,大學生村官創業可以采取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符合法定人數;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共同製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依照本條規定,要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主體條件方麵 是指股東必須符合法定資格及人數要件。

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其股東都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具備法定資格。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因此,世界各國或地區的公司立法都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做出限製,股東人數的限製能反映出公司股東之間彼此信任的特點。並且有限責任公司信用的基礎除了資本以外,還有股東個人條件。公司對外進行經濟活動時,主要依據的不是公司本身的資本或資產狀況如何,而是股東個人的信用狀況,公司的經營事項和財物賬目無須對外公開,資本隻能由全體股東自己認繳,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不得自由流通轉讓,股東的出資轉讓也受到嚴格的限製,必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具有有限購買權等等。這種情況下,要求公司股東之間應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人數不宜過多。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數要件規定於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定人數是50人以下,如果超過50人(不包括50人),則不能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這裏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新公司法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下限應為1名股東,這名股東可以是1名自然人股東,也可以是1名法人股東,一名股東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財產條件方麵 股東出資必須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這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條件。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財產條件作為其開展經營和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有限公司的財產最初即來源於發起人認繳出資的總和。為了保證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能達到開展業務和從事經營所需的相應規模,同時也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以及社會交易的安全性,防止濫設公司,各國或地區的公司法都要求有限責任公司在設立時的資本必須達到一個最低的限額。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數應大於或等於3萬元人民幣,否則便不具備成立的條件。

3.章程條件方麵 股東共同製定公司章程這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條件。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是記載有關公司組織和行為基本規則的文件。對於公司來說,章程是最為重要的自治規則,是對公司的存在與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的綱領性文件。根據公司法的要求,章程應當由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來共同製定,以使章程反映全體投資者的意誌。而“共同製定”並不等同於共同起草,隻要股東在章程上簽字或者蓋章,就表示同意了所簽字或者蓋章的文本,承認了該章程表達了自己的真實意思,就應當認為該章程是“共同製定”的。此外,公司法還對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予以了明確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公司法所列舉的前7個事項都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也就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公司法對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規定屬於強製性規範,必須記載,不記載或者記載違法者,章程無效。其中關於出資時間的記載,是新公司法規定的分期繳納資本製度的配套規定。至於第八項的記載規定,授權股東會自願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以外的事項於公司章程,充分體現出對於公司自主經營的尊重。

4.組織條件方麵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這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條件。公司名稱是本公司與其他公司、企業相區別的文字符號。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公司名稱,並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然後在公司登記機關作相應的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是通過公司的組織機構進行運作的,所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建立相應的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依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內部組織機構分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其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另外,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隻設1名執行董事,也可以不設監事會,隻設1~2名監事。

5.住所條件方麵 有公司住所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住所條件。公司法修改之後,取消了原來關於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具備“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的限製,而隻要求具備公司住所的條件即可,這實際上旨在降低公司設立的標準,另一方麵也有利於一人公司製度的順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