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義又可分為行為功利主義、一般功利主義和準則功利主義,弗蘭克納將它們放在第三章的開篇來討論。功利主義的唯一的基本標準就是功利原則。行為功利主義主張,一般來說,或至少在適當的情況下,人們將直接使用功利原則來說明具體情況下什麼是正當的、盡義務的,它隻是針對“這種情況”,而不是“這類情況”;弗萊徹的境遇倫理學不過是這種倫理學的一種。一般功利主義認為人們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要詢問哪些行為具有最好的結果,但這種行為也不涉及準則,它針對的是“這類情況”;如果在某種情況下一個人做某些事情是正當的,那麼任何人處於類似情況下的行為也是正當的,這在辛格那裏得到了很好表達。準則功利主義是密爾提出的,它強調以準則作為道德的核心,主張我們總是首先考慮對所有人來說,哪些準則會促進最普遍的善,據此來作出我們的決定。如果一個人對於行為正當與否的判斷僅僅訴諸於某些特定的準則,那麼他是一個準則義務論者;但是如果他的堅持實際是認為依此準則行事才符合於最普遍的善,進而才捍衛這些準則,那麼他最終也隻是一個功利主義者,即準則功利主義者。弗蘭克納在此對三種形式的功利主義進行了大量的討論、分析和駁斥,並且認為,道德必須包括一些準則,並把這些準則看得比經驗準則更為重要。
在所有這些討論的基礎上,根據功利原則與正義原則,弗蘭克納提出了他的義務理論——混合義務論。在這裏,正義原則要優越於功利原則。弗蘭克納認為始終不能將功利原則直接作為混合義務論的前提,於是他找到一個與功利原則相類似又可以克服功利原則本身弊端的原則,即“仁慈原則”,它體現在一個人不應該作惡、應該製止和防止惡、應該避惡、應該行善和促進善。正義原則的全部體現是公平分配,即公平地分配善與惡。混合義務論以仁慈原則(而非功利原則)和正義原則為基礎,並與平等對待相一致。弗蘭克納認為可以從這兩條原則中導出所有的希望被當作責任的東西。他進而提出他的義務論所麵臨的有待討論的問題,一個是原則間可能衝突的問題,一個是實際應用的問題,以及對“自我責任”的存在與否和“道德責任與道德權利”的有關理論進行了闡釋。弗蘭克納否認了絕對準則的存在,這一點上與康德是對立的。
除了目的論和義務論,弗蘭克納還提到了第三種道德哲學的規範理論——唯愛論,即愛是唯一的道德命令,所有其他一切的規定都取之於愛。這裏又涉及到對基督神學的一些分析和觀點。至此,弗蘭克納已經用最重要的篇幅討論了規範倫理學的中心問題,即規範倫理學的基本原則、尺度或標準的問題,憑借它們,已經可以決定在道德上我們應該做什麼,何為正當,何為不正當。但是,弗蘭克納認為必須要有一種道德價值的規範理論來補充道德義務的規範理論,道德價值判斷用來表明個人、品格、動機、企圖等,也包括“行為”在道德上的善惡和美醜。接下去的第四章正是簡單地討論了這個問題。
道德的善生活和非道德的善生活
善,分為道德意義上的和非道德意義上的。道德的善生活和非道德的善生活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區分的,弗蘭克納將後者簡稱為善生活。
德性是一種品格特征,它所關心的是特定的品質的培養。事實上,弗蘭克納講到,很多人認為道德應該被看作主要是與這種品質的培養相關,而不是與我們所假定的準則或原則相關。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似乎都是這樣看待道德的,他們主要談論的並不是正當與盡責的問題,而是德性與美德的問題。認為道德必須是一種品格準則,持有這種觀點的人擁護一種德性倫理學,而前幾章弗蘭克納所批評或辯護的倫理學理論大概都可以稱為某種責任倫理學。但這些責任倫理學也都是可以轉變成為德性倫理學。
德性倫理學堅持以道德作為一切的基礎,這裏對應於三種責任倫理學,弗蘭克納提出三種德性倫理學——品性利己主義、品性功利主義、品性義務論,前兩者均可以稱為品性目的論。品性利己主義認為美德是最能導致自身善或幸福的品質,為自身善的審慎和細慮是最基本的品質;品性功利主義者認為美德是那些最能促進普遍善的品格,仁慈是最根本的品質;而品性義務論認為,某種品格在道德上是善的或有道德的,僅僅因為它們自身的緣故,而不是因為它們所具有的或促進的非道德價值,即是說,除了審慎和仁慈之外,應該還有更基本的品質,如上帝的命令、誠實或正義。那麼,我們應該把道德理解為對某種原則的服從?還是理解為對某種品質的培養?我們是否必須作出選擇?道德是存在還是行為?弗蘭克納就此對道德品質和道德原則以及兩者之間的關聯進行了闡釋和分析,認為如果一種品質沒有發展到與原則相結合的行為,那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借用康德的一句話,沒有品質的原則是軟弱的,沒有原則的品質是盲目的,美德作為基本應該被任何倫理學所重視。道德理想與道德原則是不同的,前者是以“是”的方式存在的,而不是以“做”的方式存在的。特定的道德理想的形成,成為一個人自我存在的類型定位,是對善的理解和追求。那麼,除了正義和仁慈,還應該培養什麼樣的品質?弗蘭克納在這裏區分了第一命令的美德和第二命令的美德。前者如誠實和忠誠,後者如思維清晰和重視事實。道德上的善是什麼?很簡單,道德上的善並非是由於行為的結果帶來的利益,也並非是原則和準則,而是產生行為的動機和意念。一個事實上正當的行為並非一定是一個道德上善的行為,因為它的動機也許是惡的;相反也成立,一個壞的結果也許是一個善的動機,這樣它就不是道德上的不善。弗蘭克納在這裏引出了道德責任的討論,以及自由意誌與責任之間的關聯,以及決定論和非決定論的介紹和分析。
之前所有的問題都是嚴格意義上的倫理和道德問題,即什麼是道德上的正當、不正當或盡義務?什麼是道德意義上的善的、惡的?以下弗蘭克納開始討論雖然不是道德問題但與道德有關的問題,即非道德價值問題。在這裏,他隻是一個粗略的框架呈現,內容涉及到在生活中,什麼是值得向往的、善的或有價值的?什麼是與道德的善生活相區別的善生活?我們應該追求什麼樣的價值?弗蘭克納在這裏總結了“善”的多種用法,介紹了作為目的的善的享樂主義和非享樂主義,提出了它們之間爭論的兩條線索。而快樂和幸福在這裏是最為重要的論述範疇。活動和體驗是構成善生活的主要內容。
意義和證明——元倫理學
正如弗蘭克納在本書最前所介紹的那樣,倫理學不僅包括以上這些規範倫理學及與其相關的內容,它還包括其他的研究內容,在最後的一章裏,探討的內容轉向了元倫理學。事實上,在之前很長的時間內,甚至當今西方倫理學領域,道德哲學所關心的大多是元倫理學分析。
除了作出某種暗示,元倫理學並不提供任何道德原則或行為目的,就它本身而言,它完全由哲學分析構成,它所感興趣的在於說明和理解,而不在於規範與原則。通常認為,元倫理學的主要問題在於倫理學的概念或術語,如“正當”、“不正當”、“善”、“惡”的意義和定義是什麼?判斷中使用了以上的或類似的概念或術語,那麼這些判斷的本質、意義或功能是什麼?倫理判斷和價值判斷能夠被證實、證明,或顯示其有效性?如果能,怎麼證明?在什麼意義上證明?或者,什麼是道德推理的邏輯?什麼是價值推理的邏輯?……這是一係列有關倫理的意義和證明的問題。弗蘭克納把關於倫理或價值術語和判斷的意義的所有理論加以分類,分為三種基本形式,即定義論或自然主義理論、直覺主義或非自然主義理論、非認識主義或非敘述主義理論。前者用“是”定義“應該”,用“事實”定義“價值”;中者認為所有的基本原則和價值判斷是直覺或自明的,因為它們是自我證明的,不需要任何邏輯或心理論據的證明;後者認為倫理判斷並非是敘述行為、個人或事物的性質的斷言或陳述,並斷定它們具有一種不同的“邏輯”、意義或用途。而相對主義則反對任何這樣的觀點,它斷言可以通過公正而有根據的考察來駁倒一切對手,並在此意義上客觀、合理地證明其是正當有效的。弗蘭克納在這裏分析和批駁了所有這些觀點,並且觸及到了一種關於倫理判斷的意義和證明理論的開端。